投保基金公司与北京一中院共建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新机制 推动投资者保护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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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见习记者刘伟杰
5月15日,恰逢第二个“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建立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和“中国投资者网络证券期货纠纷网上解决平台”,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 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利用网上申诉对接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者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进行网上投诉,经保险基金公司专业调解,双方当场达成调解意向,初步签订调解协议。 本案是网上诉讼与证券期货纠纷调整对接机制实施以来的又一成功实践,在人民法院的专业指导和投资者保护机构的重点参与下,取得了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效果。
近年来,保险基金公司围绕“一对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紧密合作,探索实践了“示范判决+委托调解+联名账户管理”的特色调解模式,完成了数起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诉讼调解案件约550件,实现投资者赔偿调解金额超过8500万元。保险基金公司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最高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构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部署要求,积极探索实践示范判决下的委托调解新机制,倡导和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做法。
一是积极推行“示范判决+委托调解”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促进大规模证券纠纷的快速解决。早在2017年,双方就共同尝试了“示范判决+委托调解”的纠纷解决模式。通过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先行裁决,确立了判决标准,明确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期望,引导当事人在专业调解机构的调解下多元化解决纠纷,有效解决了证券侵权案件当事人多、涉案金额大、案件类型复杂、专业争议内容多的问题。
二是创建“共管账户”调解补偿模式,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得补偿。保险基金公司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同探索和借鉴了证券领域垫付专项赔偿基金的有益实践经验,首创了调解机构与上市公司“共管账户”的调解支付模式,确保了赔偿的准确及时支付。上述模式已被北京市高级法院和上海市金融法院写入《关于依法公正高效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的意见》和《上海市金融法院关于设立科技服务担保委员会和试行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为司法规范性文件确认的特殊调解机制。
第三,对损失计算等难题提供密切配合和权威专业支持。保险基金公司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证券纠纷司法审判和证券法修订提供权威、高效的专业支持,逐步优化和升级损失计算系统,实现全流程、全自动计算,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供600余起案件的损失金额计算。
第四,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构建多层次的诉讼调解合作机制。保险基金公司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成立了一个研究小组,以解决证券纠纷中的关键基础问题,如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和计算。依托保险基金公司的平台优势,汇聚了证券法领域的顶尖专家,为诉讼与调解的对接提供智力支持。被保险基金公司广泛聘请著名大学的学者和顶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调解员,提高了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近年来诉讼和调解的实践经验表明,“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在保护投资者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有利于争端双方实现和谐共赢。该模式能有效促进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和解,减少投资者的投诉,同时有助于减少矛盾纠纷对企业正常经营的负面影响,使违法者承担责任,同时达到多赢的效果,妥善解决纠纷。
第二,有助于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维权便利性。调解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导向、以规则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旨在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这种组合模式不仅缩短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时间成本,而且降低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资金成本。特别是在法院和调解组织不断加强网上调解系统建设、联系日益顺畅的背景下,网上调解平台的高效运行极大地提高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便利性。
第三,有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审判压力,提高审判效率。一方面,投资者保护机构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减轻了司法机关非司法事务的负担;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甄别当事人的类型、案件的阶段和被告的支付能力来解决纠纷和缓解人与案件之间的冲突。同时,投资者保护机构充分发挥“减压阀”和“分流器”的作用。
近年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保险基金公司在多元化解决证券集团纠纷领域密切合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过去五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1400多起证券案件,包括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期货纠纷和债券纠纷。第四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旨在促进北京优化经营环境,总结和提炼其审判经验,形成“四位一体”的证券审判“北京模式”。
一是注重示范审判机制,推进审判机制创新,充分利用“法官会议”的集体智慧,充分利用“3+4”合议庭等大型合议庭的审判优势,在合议庭的审判模式和组成上形成以专业法官和金融行业陪审员为成员的合议庭,以“深入了解”示范案件。第二,以诉讼与调解的对接为出发点,加强纠纷解决的多元化。2017年,成为北京市法院系统唯一一家与证券专业调解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法院,依托“示范判决带动平行案件”、“诉讼调解对接模式”加强与调解机构的合作,取得良好成效。三是账户共管,提高投资者薪酬执行效率,实现投资者“少跑”。第四,以提高审判质量为导向,坚持证券审判专业化。以课题研究为牵引,证券案件审判机制连续五年被列为研究主题,为审判的高质量和专业化提供智力支持;2017年,北京市法院制定了唯一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处理规范》,成为北京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基准;注重培养专业的金融审判人才,许多研究成果发表在《证券法》、《人民法院》、《法律适用》等专业杂志和期刊上。
作为首批八家试点调解机构之一,保险基金公司依托自身在地位、数据、制度、团队、实践等方面的优势,不断探索诉讼与调解对接的新工作模式。近年来,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外,保险基金公司还与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审判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金融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1家法院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实践“示范判决+委托调解+联合管理”等一系列典型做法
迄今为止,保险基金公司已成功调解1000多起案件,调解金额达1.25亿元。特别是自疫情爆发以来,保险基金公司积极利用网上调解的优势和特点,所有案件都进行了网上调解。仅在疫情期间,该公司就完成了376名投资者的调解付款,涉及金额超过3000万元。保险基金公司利用专门的投资者损失计算系统为法院提供高效、准确、权威的专业支持。仅在2019年,保险基金就为司法审判提供了专业的辅助支持,并为北京、济南、杭州、广州等地法院审理的2000多起案件提供了专业的损失计算,涉及金额达1.4亿元。
保险基金公司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贯彻“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指导精神,不断强化证券集团纠纷网上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继续深化“示范判决+委托调解+共管账户”。模式,利用网上调解平台的优势,建立多层次的审判和调整联动机制,为司法审判提供更权威的专业支持,为投资者提供更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不断适应新时期投资者保护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编辑乔传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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