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重点监管融资性信保业务:提高在经营资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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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的监管,规范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信用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中信经纬客户于5月19日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17年7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信用担保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试行期为3年,将于2020年7月到期。《暂行办法》的实施,明确了业务发展的界限和原则,整顿了以往的市场混乱局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近年来,随着新金融形式的发展,信用保险业务的风险发生了变化。《暂行办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保险业和监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以风险为导向,主要呈现三个特点。
一是突出重点,实施差异化监管。《办法》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重点监管高风险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完善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在业务资格、承保限额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第二,监督与发展并重。一方面,《办法》通过降低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的承保限额,扩大保险范围(即商业出口信用保险),控制风险暴露,防范业务风险;另一方面,《办法》鼓励保险公司通过灵活设定信贷保险业务融资限额,为普惠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和信用增级支持,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探索。开发新的业务领域;
第三,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优质发展。《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提高管控能力,推进信用保险业务优质发展,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中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流动性管理和风险预警,防范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在合作伙伴管理方面,需要建立准入、评估、退出和消费者投诉等制度要求,以降低合作的潜在风险。
该负责人还表示,经研究判断,对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一是《办法》实施后,经营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的实体数量短期内将会减少,但鉴于公司市场份额较小,过渡期为6个月,不会影响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的整体发展和服务能力。第二,《办法》鼓励保险公司通过设定灵活的承保限额来调整现有业务结构。预计个人消费业务在融资信用保险业务中的比重将会下降,普惠小微企业的比重将会上升。三是《办法》重点监管融资信用保险业务,同时进一步明确流动性管理、内部审计、合作伙伴管理等内部控制管理要求。在现有风险逐步消化的同时,增量业务风险将得到进一步控制。(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银保监会重点监管融资性信保业务:提高在经营资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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