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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修改列入人大主要任务 或涉业务范围、处罚力度等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8-17 19:23: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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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联(北京记者李远)了解到,两会期间至少有五位代表对修改《商业银行法》的意见和建议被采纳。5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下一阶段的主要任务包括修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

蔡联的记者发现,《商业银行法》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经过2003年和2015年的部分修改,代表们提出的建议主要集中在重新分类、扩大业务范围、加大处罚力度和市场化退出机制等方面。

“需要尽快推进《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完善立法顶层设计,解决当前商业银行立法严重滞后、与银行业发展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为建立现代银行治理和监管体系提供制度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城市银行清算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崔玉在提案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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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熟悉立法程序的专家表示,《商业银行法》的修改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程序进行三读讨论和审议,修改的力度也将影响最终通过的时长。

今年要加快《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等重点立法,以高质量的立法促进和保障高质量发展今年1月19日,央行在一次关于2020年金融法治工作的视频电话会议上表示。

扩大业务范围

随着互联网和金融技术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逐渐扩大。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托管和网上信贷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但这些业务目前尚未纳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建议适当扩大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适度放宽对商业银行跨行业经营的限制,以适应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崔玉在提议中说道。

蔡联记者注意到,早在2015年《商业银行法》修订之前,修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或混业经营的建议就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倡议,但相关建议最终没有被采纳。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市中心支行行长张志福解释说,当时没有进行修改的主要原因是立法条件还不成熟,2015年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或混业经营的模式还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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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提交的议案中,张志福还提出了“全面放开和规范经营”的建议。“在实践中,银行控股的券商、保险、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已经成为现实。目前,我国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具体事项采用个案审批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以综合或混合方式经营。”张志福在议案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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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中心支行行长杨小平在议案中提出,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应在《商业银行法》中予以扩大。“可以采用列举和概述相结合的方式。具体业务分为三类:一是基础业务;二是附加业务;三是兼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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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也建议,根据商业银行的发展实践和国际先进行业的经验,适当扩大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取消对商业银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以参股和控股的方式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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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对外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与当前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有必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崔玉也说过。

加重处罚

随着经营范围的扩大,处罚力度越来越大。杨小平表示,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的法律法规相比,中国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宽”、“松”、“软”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市中心支行行长尹兴山在提交给两会的提案中也表示,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对违法违规单位的最高处罚为200万元。这种处罚不能对财务违规行为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也难以有效遏制被处罚主体随后的违规行为,也不能起到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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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代表的建议,可以从增加处罚的情况、处罚的手段和范围等方面对增加处罚进行修改。“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对公共利益和特定利益的损害程度等。,确定适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确保处罚的实施效果。对违法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尹兴山建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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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福建议完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一是结合市场发展,吸收监管规则,从法律层面上改善应受处罚的情况,丰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适当提高处罚上限,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金融违法成本和严重的市场秩序;二是完善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根据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设定个人处罚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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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平表示,建议在修改《商业银行法》时,加大处罚力度,综合采用加大处罚范围、明确“按付”和“按写”处罚、将处罚金额与营业额挂钩等方式,以丰富处罚手段,进一步提高监管有效性。

此外,几位代表建议,商业银行的类型应当重新分类。“建议根据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客户覆盖面、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水平的差异,实施科学、动态的市场化分类监管体系,促进银行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张志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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