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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有条件放宽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要求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8-19 04:54: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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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南

近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处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股东的股票质押风险,积极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确保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沪深交易所:有条件放宽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要求

自2019年以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股票质押的风险逐渐缓解。然而,从总体上看,解决股权质押风险,尤其是控股股东质押比例高的风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近两年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优化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合同的展期安排,支持发行救市专项债券,为上市公司股东缓解股票质押困境提供了支持;通过加强股权质押的信息披露要求,可以引导大股东合理控制质押率,加强质押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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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型冠状病毒爆发以来,为了支持防疫工作,中国证监会明确表示,股权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如客户因还款困难申请展期,如在湖北的客户(即在湖北注册的企业或在湖北定居的居民),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事宜;对于其他地区的客户,可以与证券公司协商延长3-6个月的期限,以缓解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流动性困难。此次放宽与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相关的协议转让处理要求,是缓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的“监管组合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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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为因疫情等因素拖欠股权质押的企业提供了更多可选择的处置方式,有利于帮助其轻装上阵。股权质押协议在疫情期间到期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申请延期。如果相关企业或个人确实有违约处置的需求,也可以根据通知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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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集中交易违约处置对市场的影响,本通知在严格限制适用条件、将单笔转让比例下限从5%降至2%、适当放宽转让价格限制的前提下,对协议转让质押式回购股票违约处置做了针对性规定。其目的是为双方转让提供更大的自主协商/0/空间,提高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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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通知》明确了上述处置方式的适用条件和配套监管要求:一是仅适用于待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的情况。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转让条件,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处理指引》(以下简称《处理指引》)规定的协议转让条件的,仍可按照《处理指引》进行协议转让。二是要求双方在申请股权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前,根据本通知的规定,通过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不符合股权变动披露标准的,要求其在本协议转让事项中及时披露股权变动公告。三是要求质权人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并核实相关协议的转让业务是否符合办理条件。第四,如果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要求或违反承诺,本所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标题:沪深交易所:有条件放宽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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