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2年,证监会大修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明确行政首长负责下“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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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联(深圳记者邹)报道,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已经不可逆转地走向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监管当局的执法状况急需创新。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相适应的行政处罚委员会的组成方式也将进行修改。
7月3日,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近日,中国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对《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采莲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首长负责制下的“审判长-合议庭”审判制度。
华南某证券公司的一位投资银行家告诉财联社,与过去相比,a股在上市和发行制度、交易主体、交易结构和法律环境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一个良性的资本市场离不开监管主体的法律监督,这就促使《组合办法》与时俱进。
《征求意见稿》的五个主要观点使执法过程更加清晰
据采莲社记者介绍,《征求意见稿》有五个主要观点。
首先是要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证券法》,行政处罚权属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委员会作为中国证监会的内部机构,负责为负责人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行政处罚制度应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
据采莲社记者介绍,此次修订明确了行政处罚委员会对行政处罚案件提出专业审理意见的职责,明确了审理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关系,明确了由主席负责的“审判长-合议庭”审理制度。
二是明确兼职审判人员的职责和定位。行政处罚委员会在《组成办法》的原则和框架下,探索建立兼职审判委员会制度,吸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单位的专业人员参与案件审理,使行政处罚工作充分依托一线监管部门的经验和专业优势,经执法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工作机制。
据采莲社记者介绍,该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兼职委员和专职委员应适用相同的聘用条件,履行相同的职责,由中国证监会任命。
三是明确巡回审判的工作机制。为加强行政处罚与交易所一线监管的紧密联系,行政处罚委员会探索建立了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对提高行政处罚效率、方便当事人行使辩护权发挥了积极作用。从运行情况来看,工作机制相对成熟,因此有必要在制度层面对其进行澄清。此次修订增加了关于巡回审判工作机制的相关规定。
第四,很明显,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审判程序。现行《组成办法》规定了三人主持合议庭的审判程序。在实践中,有必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这次修改明确了“普通案件由一人主持,两人合议,特殊情况可以增加合议。”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的案件可以由一名成员单独审理。同时,规定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情况。根据不同案件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不仅可以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高执法效率。
第五,完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责,进一步优化“调查与审判分离”制度,在行政处罚委员会职责中增加“审前”职责;在董事长职责中增加“与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共同召集会议,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职责;明确副主任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成员职责中增加“参与制定审判案件的标准、规则和准则”的内容。通过完善各主体的职责,可以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工作流程,提高执法效率。
在新的执法形势要求下,原有的部分内容不能完全适应
根据公开信息,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制定了现行的《构成办法》,旨在加强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工作。
据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7月3日发布的消息,自2008年现行《组成办法》颁布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的法制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执法实践中各项工作制度和机制不断完善,积累了一些新的宝贵经验。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组合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执法形势的新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自身实践经验进行了修订。
华南某经纪公司的一位投资银行家告诉财联社,与过去相比,a股在上市发行制度(科技股注册制度、创业板注册制度)、市场交易主体(进一步放开外资持股比例,放宽外资流入量)、交易结构和法律环境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一个良性的资本市场离不开监管机构的法律监督,监管机构的法律监督促使《办法》与时俱进,使执法过程更加专业和严格。
标题:时隔12年,证监会大修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明确行政首长负责下“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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