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庭国际第一大股东减持未预先披露 涉嫌违规收深交所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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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联(深圳记者杨依依)报道,5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向黄婷国际(000056.sz)最大股东深圳黄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婷置业”)发出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根据黄婷国际4月25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少量股份变动的公告》,方正证券于2月24日出售了第一大股东持有的黄婷国际65万股股份,占黄婷国际总股本的0.06%。不过,黄婷物业控制并未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只是被动出售了上述股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3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13条。本所希望贵公司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监管信中表示。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财联社:“对于一般违规行为,交易所将发出监管函,情节严重的将采取纪律处分,交易所只能采取自律措施。行政处罚由证监局实施,但行政处罚一般针对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公司管理部门可能认为黄婷国际的违规行为不是很严重。一是因为被动抛售,而这两种股票的数量都很少。”
根据黄婷国际4月25日的公告,在被动减持之前,黄婷物业控制持有黄婷国际21.74%的无限制股份;被动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21.69%。
在公告中,黄婷国际解释说,由于疫情,黄婷物业管理公司于2月24日恢复工作。黄婷财管财务人员复工后,按要求于2月24日向方正证券偿还了本次股权质押本息。但事后了解到,由于复工较晚,沟通协调不及时,方正证券在2月24日上午开盘时,已经卖出了黄婷物业持有的黄婷国际65万股。
“对于最大股东股权的质押,上市公司一般不知道具体情况,质押合同也不会向上市公司披露,而只是在质押发生时通知上市公司,所以主要是大股东的责任。强平之前,股东们自己就知道应该提前披露减持方案。”深圳一家上市公司的秘书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在实践中,当出质股东知道债务已经逾期,并且知道证券公司打算通过集中竞价强制清算时,需要作为质权人与证券公司进行友好协商,质权人应配合其给予至少15个交易日的预披露时间窗,以确保股东不违反预披露的相关规定。
根据黄婷国际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最大股东黄婷物业控制持有的21.69%的股份中,约有89.77%仍处于质押状态。
此外,今年一季度,黄婷国际实现营业收入1.38亿元,同比下降36.55%;上市公司股东应占净利润301.26万元,同比下降93.62%。
标题:皇庭国际第一大股东减持未预先披露 涉嫌违规收深交所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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