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秘书长余兴喜:“现金奶牛”型公司应多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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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李乔玉
"尽可能提高现金股利的比例."5月19日,北京市上市公司协会秘书长余兴喜在由《证券日报》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联合举办的第二届“5.19中小投资者保护宣传周”上呼吁。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必须保证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余兴喜认为,现在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该无条件地做这两件事: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股利分配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如果上市公司弥补当年税后利润损失,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出现盈余,则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已经有了法律可循。在《证券法》的修订中,增加了对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制度的规范要求,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其章程中明确现金股利分配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
"这是中国证券法的一个主要特点."俞兴熙表示:“事实上,尽管这项规定过去没有写入《证券法》,但自2011年11月起,中国证监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该有类似的要求。”从这些年来,它仍然非常有效。”
谈到具体的分红政策,余兴喜认为每个公司的情况应该是不同的。例如,对于一个“摇钱树”公司,它应该支付更多的现金红利;对于在创业初期需要大量投资的公司来说,他们可能不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现金分红可能不符合投资者的利益。“最重要的是,公司管理层必须真正把公司的投资者视为公司的所有者,对投资者有足够的敬畏,始终把所有股东的利益放在心上。”余兴喜强调。
上市公司要想提高对投资者的现金回报,就必须提高盈利能力,做好现金流管理。如何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已经成为余兴喜在这次演讲中关注的另一个重要话题。
在余兴喜看来,衡量上市公司质量的标准在于公司治理和经营能力。公司自身的努力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内在原因。“我们希望所有上市公司一方面标本兼治,严格坚持底线,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一方面,深入培育主营业务,练好内功,提升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公司素质。”。
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外部因素来看,余兴喜认为,有了良好的机制和管理措施,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余兴喜建议建立和完善违法违规的补偿和处罚机制,增加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的成本;加强对上市公司“关键少数”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机制;有效发挥董事会秘书作用的机制。
在余兴喜看来,如果上述机制能够建立和形成,加上监管机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努力,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基本上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当然,建立这些机制显然不是证监会某个部门能够做到的,必须形成强大的协同效应才能完成。”余兴喜强调。
(编辑蔡善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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