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证监局法制处处长宿晓:新证券法为投保工作开展提供强大的法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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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朱宝珍
5月19日,由沪深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和《证券日报》联合主办的第二届“5.19投资者保护宣传周”进入第二天。吉林证监局法务部主任萧肃表示,《证券法》本质上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新证券法总结了以往的有益经验,所有制度都是围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理念设计的,为投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从四个方面强化保险使命
萧肃介绍,近年来,吉林证监局坚持初衷,强化投资者保护使命,辖区内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首先,完善工作机制,构建大保险工作格局。
吉林证监局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并不断完善牵头办公室和责任办公室倡导的“大局一盘棋”的工作机制。年初,集中研究制定投资者保护专项工作计划,围绕重点时间节点和重点内容,细致务实地安排年度工作任务。
在开展专项活动的同时,我们更加注重保险覆盖面与监管要求的紧密结合,有效克服“两张皮”现象,压缩市场主体的保险覆盖责任,调动各方积极性,努力构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市场主体、投资教育基地、司法部门、仲裁调解机构共同合作的“大保险覆盖”工作格局。
其次,我们应该加大努力,加快实施适宜性要求。
新《证券法》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吉林省证监局一方面加强了政策解读,宣传贯彻了新《证券法》,主题是《证券法》保障权利、保护权利;以“强化适度义务,维护投资者权益”为主题,开展3.15适度教育宣传;举办证券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如“知规则、守底线”、“知科创制定的规则”,传达监管理念和政策,强调“卖方”的适当性要求。
另一方面,要落实主体责任,开展检查监督,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私募股权基金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跟踪整改落实情况,从源头上减少侵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增强保险实力,扩大教育投资的广度和深度。
辖区内,国家级和省级投资教育基地梯队布局初步确立,专业保险机构实力进一步增强。一方面,引导基地积极开展基础教育、风险教育和维权教育。近年来,四大投资教育基地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开展了1000多项各类活动,服务了3万多名投资者和公众。
同时,丰富了投资形式的内容,将“获奖通关”、“适宜性匹配连连看”、“投资者姓名”、“探索新证券法”系列漫画等100多种原创投资产品投放到4个基地。开展投资教育网站云教室建设和微信订阅号运营,探索投资教育产品发布新平台。
此外,联合学院和大学还开展了“在校园中普及金融知识”和“投资者教育进入数百所学校”的活动。投资基地为吉林大学、吉林财经大学等10所高校的学生授课,并开设相关选修课,为投资者教育融入国民教育开辟了一条新路。
四是解决纠纷,维护投资者权益
牵头与系统内投资服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引导辖区内期货法人机构签署小规模诉讼合作协议,通过设立CSI吉林调解站、选择专业调解员、提供公益调解等方式,促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与吉林省高级法院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对接的意见》,加强与全省法院系统的对接和信息共享机制。
萧肃介绍,由于维权渠道畅通,工作机制完善,馨子医药在虚假陈述调解案中为170名投资者挽回了631万元的经济损失,开创了诉讼调解的先例。近年来,吉林调解站共受理调解纠纷44起,金额超过1400万元,赔偿投资者600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始终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将积极践行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团结各方。共同开创辖区内投资者保护和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局面。”萧肃说。
充分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系统性优势
“新证券法新增的信息披露章节和投资者保护章节将对资本市场的投资保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萧肃说。
对此,她从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度意味着更多地将审计公司经营状况的责任交给了市场,这就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重要信息。
萧肃表示,新《证券法》专门设立了一章来规定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巩固和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增加自愿披露的种类,强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银行和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从多个维度构建完整系统的信息披露制度,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和制度贯穿于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全过程,必将有助于创造一个更加透明、合法的市场交易环境,有利于投资者科学、合理的投资。
其次,中小投资者维权难度大、成本高,长期以来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批评,也成为投资者保护的难点和阻碍点。新《证券法》专门有一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将符合证券市场市场需求的有效监管制度和政策安排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弥补了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的不足,提高了我国投资者保护的整体有效性。
对此,萧肃从三个方面进一步阐述:第一,首次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投资者适格制度,使其成为证券经营机构的法律义务。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证券公司承担相关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经营机构应为“卖方责任”。
其次,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建立了“强制调解”制度。规定普通投资者申请调解时,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第三,为解决投资者诉讼数量多、诉讼金额普遍较小、诉讼周期长、投资者诉讼成本高等证券侵权纠纷问题,新《证券法》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这种集体诉讼机制下,司法资源将得到有效利用,保障投资者权利的成本将大大降低。
“可以预见并相信,上述制度在新《证券法》中的有效运行,将充分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制度效益,实现《证券法》的立法宗旨和证券监管机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初始使命。”萧肃说。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是一个亮点
新《证券法》大大提高了对各类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是《证券法》修订的亮点之一。
萧肃说,从修改后的规定来看,法律责任一章是所有章节中规定最多的,从第180条到第223条,共有44条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证券违法处罚力度低、法律威慑不足、多方面反映强烈等问题,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首先,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罚款倍数由一至五倍提高至一至十倍;对于欺诈性发行,罚款金额增加至募集资金的两倍;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原来的最高罚款6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
“与旧证券法相比,行政处罚大幅增加。中国证监会将更加有效、准确地惩治违法行为,发挥法律威慑作用,为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萧肃说。
第二,加强“关键主体”的责任。考虑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责任人在违法行为中起主导和决策作用,新《证券法》强化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人”的责任。在大幅增加罚款的同时,应明确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等违法行为中的过错推定和连带责任。
“通过增加关键主体的责任,上市公司被迫优化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质量。”萧肃说。
三是完善与民事赔偿相关的法律责任制度。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推定和连带责任,增加欺诈发行的回购制度,规定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规的预付款制度,明确违规者财产不足支付时,民事责任优先于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些制度创新更有利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实际维护。”萧肃说。
她进一步表示,从执法实践来看,内幕交易和非法信息披露一直是资本市场的顽疾,严重危害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开”原则,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价值投资理念的普及,抑制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提高法制层面的违法成本,在执法层面有效打击各类证券违法行为,是一线监管部门的责任,也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必然要求。
萧肃表示,下一步,吉林证监局将坚定不移地落实证监会的决策部署,做好新《证券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证券法》,加大上市公司违法信息披露力度。行政执法不勤勉尽责,持续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传统违法行为,有效增强监管威慑力,净化市场生态,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规范建设、
(编辑乔传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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