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拟适当降低备付金银行总资产要求至1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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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经纬客户4月3日据央行网站3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已于2019年1月完成客户储备资金集中存管。为加强客户集中存款后的储备资金监管,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储备资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来源:中央银行网站
据了解,《办法》共分六章,包括总则、账户管理、客户储备资金的使用和划转、监督管理、处罚和补充规定,共52条。与原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相比,《办法》增加了集中存放后储备资金存放的相关内容,梳理了储备资金集中存放后的账户体系和业务流程,增加了处罚条款,删除了相应储备资金存放银行等不适用的内容,明确如原客户储备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办法》提出:一是适当降低储备银行总资产要求,从2000亿元降至1000亿元,扩大储备银行的选择范围。二是明确支付机构应计提行业担保基金,行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三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了客户储备管理系统,组织建立了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储备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与具体业务相关的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了上述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相关信息报告要求。
《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客户储备资金集中存放的要求。规定除预付卡发行或充值业务产生的备用金外,支付机构收到的客户备用金应全额直接存入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备用金集中存管账户;预付卡发行和充值产生的备用金通过在储备银行开立的备用金专用存款账户存入。
《办法》规范了准备金账户体系。一是规定支付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储备资金集中存管账户。二是明确获得预付卡发行和受理许可的支付机构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储备银行开立储备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三是明确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跨境外汇支付服务产生的资金为待结算资金,应全额存入符合储备银行要求的商业银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其中,跨境人民币和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可开立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数量应符合国家外汇局的相关规定。如有必要,从事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选择符合储备银行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第四,规定支付机构应确定自有资金账户,用于结算手续费和其他自有资金。
《办法》明确了储备基金的清算要求。一是设立清算机构从事拨备业务的基本要求。二是明确支付机构客户储备资金的转移通过清算机构进行。第三,规定支付机构应相互配合遵守,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储备资金相互划转应在储备资金集中存管账户之间进行。四是支付机构只能通过清算机构向客户和商户的结算账户、自有资金备案账户、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账户进行支付。
《办法》明确了客户储备基金监管的主要职责。一是强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属地监管责任,要求分支机构指定专人,持续监控支付机构的准备金风险。二是明确清算机构和储备银行负责监管集中托管的储备资金和储备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储备资金相关交易监控机制,并指定专人监控风险。第三,要求清算机构和储备银行建立储备资金核查机制,由支付机构对储备资金进行监控。第四,支付机构需要选择清算机构作为储备基金的主要监管机构,对储备基金的信息进行汇总和核对,并对提取手续费收入的指令进行审核。
《办法》对与储备基金有关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一是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储备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违反储备管理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二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借入或占用客户储备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三是明确对违规或变相从事拨备业务的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和清算机构的处罚。第四,明确对阻挠和干扰中国人民银行检查储备资金的处罚。第五,有必要澄清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中信经纬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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