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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8-19 01:24: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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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局16日报告称,最近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标准指导性文件,明确规定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销售金融产品或从事金融产品交易。

4月7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局发布了《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北京市金融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四指引)。

关于四大指引的性质,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表示,从行业标准体系来看,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建设滞后,行业缺乏与其发展相适应的方向性指导,不利于四大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个《指引》属于具有资本特征的行业规范指导文件,是在国家相关法规框架下,为适应国家监管部门出台相关制度前过渡期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旨在引导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回归本源,充分发挥其灵活便捷的业务特点,丰富资本金融市场,服务于资本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四个《指引》严格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避免交易资金不切实际,防止企业违规从事金融业务,从而达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北京: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关于首都防范金融风险的四个指引,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局指出,一是明确规定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销售金融产品或从事金融产品交易。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机制,构筑市场准入、早期干预和处置退出三道防线。

北京: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明确监管责任,强化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责任。形成市财政全面监管、区财政属地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监管格局,科学防范资本金融风险。将四大行业的所有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辅以必要的监管手段,强化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市、区两级财政部门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自律监管责任。

北京: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关于四个《指引》的主要内容,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局介绍,《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共9章79条,分别适用于监管对象、监管主体和监管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票务、业务规则、治理和内部控制、监管职责和责任、风险报告制度、营业执照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

北京: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北京市金融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共7章63条,规定了适用对象、监管主体和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业务规则和风险控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职责和措施、监管制度和信息报告等。

《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管指引(试行)》共7章50条,规定了适用对象、监管主体和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业务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管责任和措施、风险报告、信息报告、行业自律组织等。

《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共5章47条,规定了适用对象、监管主体和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机构运行规则、业务范围、治理框架、风险控制、监管责任和措施等。(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北京: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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