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金融委重申法治化,证券法推行正当时
本篇文章1646字,读完约4分钟
刘凌云,金&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20年4月15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金融委员会会议”)。在研究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的同时,专门研究了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问题,重申资本市场发展必须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强调依法诚信经营是最基本的市场纪律,要求监管部门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在当前特定的疫情形势下,在《证券法》实施之初,本次会议审时度势,励精图治,突出了依法决策层严格监管、追求长效治理机制的主题,值得我们认真关注和研究。
首先,财务委员会会议在特殊时期提出了“反周期调整”的思想。目前,虽然国内疫情防控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国外疫情仍在蔓延,疫情对经济金融形势的整体影响依然严峻。在生存和发展的压力下,个别企业可能会突破合法合规和诚信经营的底线,个别中介机构和人员可能会降低尽职调查的标准,而监管部门可能会采取相对宽松的执法标准。在这种背景下,财务委员会会议强调“市场化”,体现了决策层尊重市场、不过度干预市场的决心,同时强调“法制化”,要求严肃处理欺诈和舞弊行为,这不仅体现了管理者对当前混乱局面的洞察和警示,也体现了管理者坚持依法规范发展的前瞻性。
第二,财务委员会会议的精神符合现行证券法律制度的改革。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促进法治和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不仅是一种需求,也是一种现实。这主要集中在今年新证券法修订实施的相关方面:
在立法层面,根据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市场需求,新修订的《证券法》在实施登记制度的同时,专门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一章,明确规定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于证券诉讼,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为代表的“回避制度团体诉讼”制度。此外,新《证券法》加大了对非法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非法证券行为的法律责任,其对非法行为的威慑力量是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新《证券法》规定的“回避群体诉讼”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基础上的突破性创新,借鉴了美国、韩国的回避群体诉讼和台湾的群体诉讼等群体诉讼制度。集体诉讼回避制度调动了投资者积极发现非法证券并通过诉讼追究违法者民事法律责任的积极性,对违法者具有很大的威慑和惩罚作用。可以说,它是市场化和法治化治理手段的结合,具有保护投资者和打击非法证券的双重功能。我们相信,创新和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回避集体诉讼”制度将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行政监管和执法层面,我们注意到新《证券法》实施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继修订和制定了相关规范。近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多项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12名保荐代表人、6名注册会计师和3名律师因科技板块ipo项目被采取监管措施,向市场发出了严格监管的信号。这符合财务委员会这次会议的精神。
在司法层面,新《证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反应迅速,出现了首例起诉数量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第一个规范性司法文件已经出台。我们相信,相应的司法解释很快就会出台,而第一次“撤诉集体诉讼”也不远了。
最后,我们认为贯彻财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给上市公司带来沉重责任的同时,也要提高打击证券违法行为的准确性和归责的科学性。一方面,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个别大股东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往往是上市公司非法信息披露的领导者和受益者,而不是上市公司本身。因此,深入贯彻实施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发现和打击上市公司内部的违法行为,将有效提高查处违法行为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体系中,发行人、保荐人、承销商等中介机构有不同的职能和分工,也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强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义务的同时,应逐步制定相应的尽职调查标准;在压缩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时,应界定责任边界,区分不同主体,以体现“自我责任”原则和“平等惩罚”原则。
我们期待着市场化和法治的春天的到来。
(张明福主编)
标题:金杜:金融委重申法治化,证券法推行正当时
地址:http://www.huangxiaobo.org/hqxw/111742.html
免责声明:环球商业信息网为互联网金融垂直领域下的创投、基金、众筹等项目提供信息资讯服务,本站更新的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环球商业信息网的编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