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制度解读之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制度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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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辞: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进一步优化了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进一步加强了上市公司质量提高的法律保障。从4月22日起,本报推出专栏,邀请业内专家学者以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为切入点,深入解读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以飨读者。
叶林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新修订的《证券法》在单独一章中列出了“信息披露”。通过创设“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新概念,整合了证券发行、交易乃至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露规则,拓宽了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丰富了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突出了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在信息披露中的地位、义务和责任,完善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则,初步完善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一是整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原《证券法》分别为证券发行和交易设立了两套信息披露规则,并专门规定了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规则,要求公司如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些规则和内容是必要和正确的,但需要改进。例如,无论是公司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还是投资者收购一家公司,它往往包含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双重属性。原证券法分别规定了证券发行、交易和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规则,这将在许多信息披露规则之间留下空白,形成机构套利或监管套利的a/きだよ/range效应,从而影响信息披露规则的整体有效性。新《证券法》的特别章节规定了信息披露规则,与《证券法》其他章节的信息披露规则相配合,共同构建了一个三维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模型。
原《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但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缺乏明确的要求,容易导致控股股东与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上的差异。对于投资者来说,迟发信息是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差异化信息披露不仅妨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也违背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新《证券法》规定,发行人董应确保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这有助于增强证券信息的有用性和有效性,帮助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对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原《证券法》没有提及。理论界有各种各样的讨论,实务界也有各种各样的实践。正是由于《证券法》缺乏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摩擦热点”、“报喜不报忧”等现象。新《证券法》首次肯定了自愿披露规则,允许甚至鼓励公司披露与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这不仅反映了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同时,《证券法》规定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应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因此自愿信息披露应纳入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必须遵循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则。
二是强化董和控股股东的职责
虽然上市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它们是众多经济投资者的集合。上市公司虽然是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人,但实际上是董及其控股股东行为结果的承担者。从实践角度看,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涉及公司、董、和控股股东的合作。大多数公司为了增加公司的市场价值或保护外壳等目的而伪造。控股股东可以借此机会减少套利或通过质押股份获得更多融资,使董能够保住自己的地位和利益。在各种复杂利益的驱使下,一些董事和控股股东形成了利益集团,这不仅忽视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甚至造成了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损失。因此,如何规范董及其控股股东的行为,已成为有效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个重大课题。
首先,新《证券法》创立了“公平对待”的原则,明确规定董事应确保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在过去的实践中,董向控股股东披露“越来越快”,向公众投资者披露“越来越少、越来越慢”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与控股股东的影响以及董对控股股东的依赖有关。新证券法创造了一个全新的规则,董高建应该确保及时和公平地对待所有投资者。据此,董认为不应偏袒投资者,过多关注控股股东的意见,而忽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董“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证券法》主要关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虚假记载,但对“应披露而不披露”的情况关注不够。在发生纠纷时,董事和监事总是推卸漏向他人披露的责任。新《证券法》采用了“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表述,不仅涵盖了定期报告或中期报告中的虚假记载,还包括了应披露但未披露的虚假陈述。因此,董必须勤勉尽责,保持密切沟通与协调,尽量寻找应该披露的信息,避免因沟通不畅而非法披露信息,不能再以“不知道、不知道”为由逃避责任。
第三,控股股东负有告知和配合的义务。控股股东在公司中的作用非常特殊。他们是公司投资者,但他们不是公司机构的成员。事实上,他们影响董的立场,并可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始作俑者。过去,很难找到调查他们责任的法律依据。新《证券法》规定控股股东有义务向公司通报重大事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规定控股股东按照“过错推定”原则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信息披露往往是许多复杂原因和规则的结果。法律不仅要监督信息披露,还要关注违法者的动机,更要关注规则的激励。如果我们只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而忽视违规者的动机和规则,监管力度将会耗尽,难以实现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新《证券法》明确了信息披露监管的方向和重点,重塑了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和权力。随着时间的推移,它肯定会取得成果。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
(编辑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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