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停复牌细则 明确挂牌公司四类停牌重大事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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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见习记者刘伟杰
4月24日晚,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股票停牌与复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停牌与复牌规则》)及配套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停牌与复牌业务指南》(以下简称《停牌与复牌指南》),并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规则》(以下简称《重组规则》)。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停牌与复牌规则》细化了重大事件的停牌,并列出了可申请停牌的四大事件,如“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重大风险事件的发生”、“控制权的规划变更”和“要约收购”。要求上市公司在申请重大事件停牌时,核对具体类型并予以披露,重点解决“随机停牌”问题。
国有股转让公司表示,在总结新三板监管实践、借鉴国内外证券市场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停牌复牌管理机制,细化停牌复牌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强化证券公司监管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停牌复牌管理机制,加强日常业务监管。完善“申请+审核”的停牌与复牌管理制度,国有股转让公司将同时审核停牌与复牌申请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符合要求的予以处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国有股转让公司可以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停牌复牌;对于应申请停牌但未提出申请的,或因特殊情况触发的,国有股转让公司可暂停上市公司股票复牌。
二是细化停牌复牌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停牌复牌行为。优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相关公告应披露暂停的具体事项、事项进展、后续安排等。,并描述最低披露要求。对于重大事件的暂停和重大资产重组,统一要求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公告,重点解决“言简意赅”问题。压缩暂停时间,重大事件首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延期后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20个交易日;重大资产重组首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后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同时,优化重组复牌管理机制,取消披露重组计划或重组报告后的停牌窗口,实现披露后复牌,重点解决“停牌时间”。
三是优化业务流程,防控停牌复牌操作风险。原则上,所有停牌和复牌的申请都是通过日常业务系统在线处理的,业务申请周期统一为交易日的“15: 30-16: 30”,以避免上市公司停牌和复牌信息对股票交易价格的影响。暂停重大事件、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公开发行(ipo)或股份转让、公开发行股票和在选定层面上市的申请日期统一为“T-1”(T为暂停交易生效日期),暂停其他事件和各类恢复交易的申请放宽至不晚于“T-1”(T为暂停交易生效日期),延期恢复交易的申请日期仍不晚于“T-2”(T为原预计恢复交易日期)
第四,明确监管责任,引导保荐经纪人回归本职。规定保荐经纪公司应当对上市公司的所有停牌和复牌申请以及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预先审核。上市公司拒绝配合事前审查的,主办券商应及时披露相关风险披露公告;要求保荐经纪机构在上市公司按照“应停而不停”、“不应复牌”的规定条件停止并复牌后,及时向国有股转让公司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股票的停牌与复牌关系到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交易权,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建立和完善“审慎停牌、充分披露、及时复牌”的停牌与复牌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股票的停牌与复牌,是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国有股转让公司进一步表示。
此外,为确保新旧规则的顺利衔接,国有股转让公司在《停牌与复牌细则》实施前对停牌进行了妥善安排。一是规定已申请的重大事件暂停或延期复牌的,可根据批准的暂停期继续暂停;二是规定暂停期和延期复牌按原《重组规则》执行。
(张伟主编)
标题: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停复牌细则 明确挂牌公司四类停牌重大事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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