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集团:已与申请执行人形成初步和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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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太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和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列为不可信赖的执行人。对此,太和集团于4月26日宣布,因其为项目公司东莞金泽房地产债务提供连带责任,被列为不可信赖的执行人。目前,它正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方案,并已初步形成了一个解决方案,预计将非常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披露,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东莞金泽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金泽房地产”)应偿还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托”)。债务为:本金1.2亿元,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利息及罚息合计11200元。西藏信托同意东莞金泽房地产将分期偿还剩余债务本息。
由于他们都没有履行,泰和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列为不诚信的执行者,具体情况是“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
在4月26日的公告中,泰和集团表示,2017年3月,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金泽房地产与西藏信托签署了贷款合同,西藏信托向东莞金泽房地产发放了8亿元贷款用于项目开发。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启森先生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告号公司担保:2016-78)。
2019年5月,因东莞市金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小股东卢泽芳、王与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中伟在股权利润分配、债务承诺等方面发生纠纷,双方已进入仲裁程序。2019年10月,西藏信托为维护贷款安全,对东莞金泽房地产及其全体股东和担保人提起诉讼。2019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根据调解协议,东莞金泽房地产将在8个月内分期还本付息。
协议签订后,借款人已经偿还了部分款项。然而,2020年第一季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项目公司东莞金泽房地产未收到工程款,导致结算协议执行不完全。西藏信托于2020年4月1日申请实施。为债务提供担保的公司和黄启森先生被列为遗嘱执行人。后来,由于不执行,被执行人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列为不可信赖的被执行人。
根据公告,随着疫情的逐步缓解,项目公司正在加大销售促付款力度,力争用项目销售款尽快偿还应付本息。同时,项目公司和泰和集团正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方案,并初步形成了解决方案,力争尽快完成不可信执行人信息的删除。根据公告,预计此事对公司当期利润影响不大,公司将密切关注此事的进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编辑董天)
标题:泰禾集团:已与申请执行人形成初步和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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