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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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见习记者吴晓彤
据中国证监会网站4月30日报道,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创新型红筹试点企业在中国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表明,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创新型企业试点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以下简称《通知》),愿意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技板上市的创新型试点红筹企业(以下简称红筹企业)为促进创新创业、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供了一条路径
一是红筹企业申请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适用《创新型试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境内发行上市监管实施办法》(证监会公告[2018]13号)。其中,境外上市红筹股企业的市值要求调整为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市场价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二)市场价值200亿元以上,并具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比较优势地位。
二是协议控制结构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征求红筹企业境内实体实际从事业务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的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在境内上市,应当就减持现有股份等涉及外汇的事项形成方案,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中国证监会将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编辑董天)
标题:证监会发布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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