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推动破产案件高效审理 专家称将加速“不合格”公司重组或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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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杜玉萌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救助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25日正式发布《关于推进依法高效审理破产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从五个方面采取措施推进依法高效审理破产案件。
“资本市场主体的破产退出方式一直以来都具有试用期长、矛盾纠纷复杂、成本高的特点,导致许多市场主体不愿通过破产退出市场。”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天通律师事务所顾问何海峰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意见》将通过建立一个简单高效的破产退出方案,大幅降低企业的退出成本。它提高了企业通过破产退出市场的积极性。同时,一些能够通过破产重组获得“新生”的市场主体也可以被及时发现和拯救,这是为了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
具体而言,《意见》明确指出,第一步是优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债权人申请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债务人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经通知后,视为债务人对破产申请无异议;二是完善债务人的财产接管和调查方法;第三,提高债权人会议和表决的效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在现场或在线视频中举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后,未来的债权人会议也可以由非在线视频通讯组在非现场举行;四是建立简易案件快速审理机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第五,加强强制措施,打击逃废债务。
贺海峰认为,《意见》的出台为破产案件的高效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例如,在缩短破产案件时限方面,《意见》优化了整个破产案件从公告、受理、审理到终结的一系列流程。将召开债权人会议与提高投票效率相重叠,将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申请破产的主动性和上市公司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加快“不合格”上市公司的退市速度。
北京史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赢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市场参与者进入破产程序通常有三种方式:破产重组、和解和清算。对于可以引入资金或重组方的情况,高效的处理机制可以节省时间,为企业摆脱困境激发新的活力,极大地促进了企业复活的效率;在对账和清算程序上,快速审判机制和执行机制可以促进不良企业尽快清偿债权债务,及时退出市场,消除市场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退市标准不同于公司的破产标准,在王赢看来,《意见》的公布不会对绝大多数退市公司产生直接影响,但会加速和优化上市公司的普通破产程序。
(编辑董天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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