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管与风险防控 新证券法提高执法严肃性与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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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见习记者李政
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证券法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基本法,经过多年的修订,结合当前的市场形势,从多个角度加强了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
加强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
从加强监管和执法的角度来看,新证券法与修订前相比,违法成本大幅增加,处罚力度加大。
北京维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这是新证券法的一大亮点,在加强监管和执法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新证券法提高了处罚力度。首先,它加强了执法的严肃性。例如,人们讨厌证券市场的虚假利润和金融欺诈。然而,在过去,这种行为的最高处罚是60万元,许多公司没有认真对待这一罚款数额,因此执法失去了它的严重性。过去,几亿元的虚增利润被认为是大案要案。近年来,一些案例增加了数十亿元甚至数十亿元的利润,已经到了没有严格的法规是无法纠正的地步。
第二,新证券法大大增加了违法成本,这可以提高执法的威慑力。绝大多数证券违法行为都是由于追求非法利益。在非法利益、被处罚的可能性和处罚的数额之间,当行为人认为值得冒险时,就很容易犯下非法行为。
“现在,罚金数额已经达到罕见罚金数额的十倍甚至更重,所以许多案件的非法成本表现变得非常不恰当,甚至一旦被发现,就很有可能破产。这样的执法会对潜在的违法者产生很大的心理冲击,执法效果也会大大提高。”杨兆全说道。
同时,据记者了解,与修订前相比,新证券法也加强了风险防控。
例如,新《证券法》第五章第八十二条新规定,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发行人应当予以披露。发行人未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分析,此举不仅强化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强化和规范了董在信中的行为、义务和责任。
新《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的内容由“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媒体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根据杨兆权的分析,从过去处理的证券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虚假陈述、欺诈上市等案件中,除了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责任之外,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和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也是违法行为的驱动力和受益者。新证券法将这些人或公司纳入攻击范围,可以有效降低违法者的违法动机,有效遏制证券违法行为,有效加强证券市场的风险防控。
监督制度的变革与前置
从监管制度的角度看,新《证券法》与修订前相比,对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造”,同时大大提高了监管制度的前置性。
例如,新《证券法》第55条新规定,禁止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大量申报和取消申报;第176条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涉嫌证券违法行为。
杨兆全表示,为交易目的不频繁或大量申报并取消申报是一种常见的市场操纵行为。
基本的操作方法是,双方先购买一只股票,然后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宣布未决订单,在交易即将完成时撤回订单,然后重复高价格声明,然后撤回订单。其他投资者看到的是,该股不断获得更高的报价,他们认为该股状况良好,从而吸引投资者,推高股价。当股票涨到一定的价格时,交易双方出售股票获利。
“从过去处理的证券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与上述行为相比,许多证券违法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例如,很难查出内幕信息的内幕交易,通过操纵别人的账户来操纵市场,以及要求会计师做假账来夸大利润。执法成本也非常高。”杨兆全进一步表示,如果动员全社会对违法活动进行监督并提供线索,调查目标将非常明确,效率将大大提高,执法成本将降低。
新证券法启动全社会举报违法行为,可以震慑违法行为,使行为人更有顾忌,从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过去,监管机构会给主动举报他人行为的人一些物质奖励。新证券法作出了特别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鼓励报告制度,并将监管制度置于首位,这将大大有助于减少证券违法行为,提高监管当局的精确打击能力。
此外,作为新证券法的一个亮点,注册制度的引入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股权融资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
据了解,股票发行登记制度的核心是理顺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不仅要解决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还要规范监管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市场在独立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部门的过度干预,建立市场各方的责任制度。
随着登记制度的引入,监管当局的角色和责任将从证券市场的看门人转变为执法者和中立的裁判者。监管当局应以投资者的需求为导向,要求企业在不判断企业资产质量和投资价值的情况下,充分披露必要的投资决策信息,从而实现监管体系的转型。
(编辑白宝玉策划董少鹏燕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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