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诉讼如何“确认”到人?投资者保护细则亟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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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见习记者郭玉川
建设法治国家,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新《证券法》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相关事项,补充和完善了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探索了适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业内人士也对加强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规则提出了更专业的建议。
北京信用信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伟律师在接受《证券报》采访时表示,新《证券法》第90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是集合人。对于股权分散程度越来越高的中国上市公司来说,毫无疑问需要引入股东表决权征集规则。后续程序、费用、禁止虚假陈述和收集者的自我和委托收集仍然需要。
对于虚假陈述等有价证券的民事赔偿,《民事诉讼法》第54条已经规定了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的诉讼。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操作规则不明确和不一致,大多数虚假陈述民事案件仍然是通过投资者单独起诉和法院单独判决的方式进行的。新《证券法》最大的突破性变化在于确立了不确定人数代表人诉讼中的“默示参与和明示回避”原则,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系统确认,达到了“群体诉讼”的效果。
赵岩认为,对于审理中涉及的具体工作,如合格原告范围的确定、公告通知的方式、投资者权利的登记、代表人的选择、执行基金的发行等,有必要制定详细的规定。此外,由于新《证券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是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并直接向人民法院登记,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成为一个重要环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也需要对投资者的确认及其权利登记发布相关规定。
上海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洋对记者表示,如果要全面实施注册制度,中国必须加强事后追究责任的能力,但在行动方面,尤其是集体诉讼方面,仍缺乏相关经验。徐扬表示:“虽然新《证券法》规定了‘明示退出、暗示加入’的原则,但短期内仍难以落地,中国证监会和最高法有必要进一步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因为目前还没有法律层面的制衡和监督机制。例如,没有明确要求哪些主体可以采取集体行动,哪些主体不能。”
北京市文田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也建议在证券领域建立追偿制度。他介绍说,在一些证券违规的过程中,不法分子会通过持有他人账户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在查处过程中,往往不通知账户所有人,这些账户的非法收入被统一扣款和处罚。张说:“追缴制度建立后,合法账户追缴违法所得的程序和依据将更加明确,不仅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而且赋予合法账户所有人知情权。”
(编辑蔡善丹策划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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