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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简化创投基金反向挂钩政策适用标准 私募股权基金同样适用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8-20 21:44: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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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侯

3月6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风险投资基金减持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修订了实施细则,并于3月31日正式实施。

中国证监会表示,简化和优化反向联动政策将有助于缓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退出困境”。符合反向联动政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只占股票市值的一小部分,需要根据限售股的要求分批解禁,这不会明显增加市场减持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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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特别规定》在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首先,简化反向链接政策的适用标准。显然,投资风险投资基金项目时,可以享受“早期企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三个条件中的一个条件,删除基金级“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总额占50%以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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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为了激活大宗交易模式下受让方的交易权力,同时修订了证券交易所的实施规则,完善了大宗交易环节的反向联动政策,取消了受让方的锁定期限制。

第三,加大对长期投资基金的激励力度,允许投资期限超过五年的风险投资基金在锁定期结束后,减幅不受限制。

第四,合理调整期限计算方法,将投资期限从“受理发行申请材料之日”变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日”。

第五,拓宽享受反向联动政策的适用主体,参照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依法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修订将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理顺“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良性循环,促进风险投资的形成,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在支持中小企业和科技企业创业创新中的作用,通过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帮助防控疫情,增加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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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特别规定》修改的原因,中国证监会表示,2016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风险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风险投资企业“研究建立上市公司发行期与上市前投资期反向挂钩的制度安排。”为落实国务院的政策要求,2018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特别规定》,明确了风险投资基金反向联动政策。政策实施以来,以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为主的风险投资基金市场化退出得到支持,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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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自去年以来,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行业普遍面临着融资和退出等困难。业内反映,《特别规定》对风险投资基金实施反向联动政策有严格要求,建议加大激励力度。经研究,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长期基金参与风险投资,促进风险投资的形成,帮助中小企业和科技企业发展,证监会对《特别规定》的内容做了相应调整。

证监会简化创投基金反向挂钩政策适用标准 私募股权基金同样适用

(编辑孙倩)

标题:证监会简化创投基金反向挂钩政策适用标准 私募股权基金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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