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金融科技、科技服务企业也属于科创板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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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科技板块发行上市新规发布前,对申报企业的科技板块定位等事项进行了“新老削减”
我们的记者张伟
科学和技术委员会进一步澄清和简化了审计实践中科学和技术属性的识别。
为进一步明确科技板块的定位和把握标准,引导和规范发行人对保荐机构的申报和推荐,促进科技板块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技板块和试点注册制度的实施意见》、《科技板块首次公开发行管理办法》, 《科技属性评估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股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关于申请和推荐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板块企业发行上市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目前已上市申报的企业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如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设备和新材料等;科委初步聚集了一批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具有突出科技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上市公司普遍具有较强的科技属性和良好的成长性;发行人使用核心技术的生产经营信息已得到充分有效披露。总体而言,科技创新委员会的定位符合我国科技创新的发展阶段,符合我国科技创新企业的实际,总体上符合各方的期望。
据记者了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金融技术、科技服务等。属于“科技局”的服务范围,《暂行规定》颁布前已申报“科技局”定位的企业,一律实行“以旧换新”。
科技属性不达标,但短期内可以达标
发行人可以先申请上市
据上述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人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暂行规定》主要考虑了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坚持和把握定位,继续打造好科技板块。《暂行规定》明确重点确定发行人是否符合基于科技属性评价要求的科技板块定位,进一步增强了把握科技板块定位的重点和方法。通过以上规定,对科技板块定位的原则性要求已经制度化、具体化,坚持科技板块定位有着良好的制度保障。上述规定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把符合科技属性要求的科技企业聚集到科技局,充分发挥其促进资本与技术融合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是进一步提高透明度,方便科技企业申请设立科技板块。根据现行制度安排,发行人在申请设立科技局时,应就是否符合科技局的定位进行自我评估,中介机构应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从实施的角度来看,上述体制安排总体上是可行的。但与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相关规则中关于科技局定位的规定更具原则性。在实践中,如何评价企业的科技属性,如何判断企业的“科技质量”和“科技含量”是非常复杂的。客观上,存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是否符合科技板块定位、科技板块定位评估验证的形式和内容不统一、与科技板块定位相关的查询过于严格和详细等问题。
《暂行规定》结合科技板块发行和上市审核的实际,精简了优化评估和验证的内容,并专门制定了论证格式。发行人和保荐人的评价和判断将重点放在科技属性的评价指标上,重点突出且简单明了,进一步降低了信息披露成本,提高了发行和上市审核效率。
同时,《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科技属性尚未达到科技属性要求但短期内能够达到标准的发行人,如果经过认真、客观的评估,认为符合科技板块的定位,但需要进行相对严格的评估、验证和审核,可以提前申请科技板块的发行和上市。在审计过程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就发行人的科技属性与科技委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进行正式咨询,并参照形成的专家意见进行审计判断。以上安排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进行生产经营、科技属性能够在短时间内满足评价指标要求的企业预留了必要的空空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首先细化了科技局的重点服务范围,涵盖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设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其他企业在科技创新的深度应用领域,如金融技术和科技服务,符合科技板块的定位,也属于科技板块的服务范围。科技局在服务科技企业方面是广泛而包容的。由科学技术委员会服务的行业范围内的企业,只要符合常规指标或符合特殊情况之一,就可以申请科学技术委员会。
对于申报的企业,
实施“新老削减”
《暂行规定》发布后,发行人在对保荐机构进行自我评估和验证时应注意哪些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及附件中所列示范格式的要求,对科技板块的定位进行自我评估;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发行上市时,应当重点验证发行人行业领域分类和科技创新属性认定的依据是否真实、客观、合理。
关于如何把握《暂行规定》发布前已申报的更受市场关注的企业科技板块的定位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暂行规定》是基于科技板块的申报和推荐,重点关注发行人如何落实科技属性和科技板块。自我评估定位、主办机构如何进行专项核查等关键问题,重点关注专项法规;同时,还明确了在发行和上市审核中,对科技板块定位及相关信息披露的查询要求。
《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板块企业上市推荐指引》同时废止;其他业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计问答》中的科技板块定位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后,新申报企业的科技属性评价和科技板块定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暂行规定》发布前申报的企业科技局定位等事项,实行“新老截止”,仍按申报的有关规定和实际要求执行。
深化科技局登记制度试点
这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此外,上述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深化科技板块登记试点,继续办好科技板块,仍然是资本市场的重要改革任务,也是各方的共同责任。符合科技属性要求的企业申请设立科技板块,是建设科技板块的内在要求,也应该成为各方的共识。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期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脚踏实地开展市场服务。科技属性评估体系明确后,将更方便发行人申请科技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加大市场服务力度,宣传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板块建设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有针对性地开展上市企业和保荐机构的培训工作,做好与科技属性评价和科技板块定位相关的业务咨询。
二是优化科技板块的发行和上市审核。与科技属性和科技板块定位相关的事项是发行上市审核的重要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指引》和《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优化与发行人科技创新属性和科技板块定位相关的审计查询,突出审计查询的针对性和重要性,完善审计查询和信息披露。质量;按照招股说明书和询价回复中的“实质性原则”,监督和引导发行人和保荐人披露科技属性相关信息,进一步减少信息披露的冗余;同时,如果与科技板块定位相关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根据法律法规允许发行人豁免披露。
第三,加强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准确理解并认真落实《指引》和《暂行规定》的要求,向科技板块推荐符合科技板块定位的企业,共同打造科技板块,是保荐机构的重要职责。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保荐机构推荐的申请科技板块发行上市的企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动态跟踪,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
第四,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与合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安排和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会同有关方面支持和鼓励符合科技属性要求的企业申报并真正落实科技板块;及时向发行人所在地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科技属性评估指引》和科技板块申请的实施情况,共同推动各方支持和鼓励符合科技属性要求的企业申请科技板块。
(编辑蔡善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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