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市场秩序 证监会发布十六种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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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侯
3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实施办法》定义了16种常见的监督管理措施,指出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监督管理措施不应取代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具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防止风险扩散和危害后果的功能,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2008年,为规范这一权力的行使,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了监督措施的调整范围、适用原则、类型和实施程序,对监督措施的实施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然而,该规则已实施十多年,其间资本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证券法》和《优化经营环境条例》也对监管措施提出了一些新要求。此次制定《实施办法》,主要是结合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新的制度要求,在2008年试行办法的制度框架下进行了适度调整,并以规定的形式正式发布。
《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首先,明确监督管理措施的类型和设置,在梳理现有制度规则的基础上,列出16种常见的监督管理措施,为新型监督管理措施预留空空间。同时增加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限制特定对象认购证券”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令暂停或终止并购”两项新措施。
此外,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自律,明确除中国证监会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监管措施。
二是明确监管措施的适用,规定监管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如果明确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就必须实施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不应被监督管理措施所取代。
三是明确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一般程序。实施监督措施应有充分的证据和依据。如采取某些监督管理措施,应履行事先通知程序,并通知相关单位;
第四,明确各项监管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包括实施步骤、方法、纠正目标、时限等。,从而提高监管行动的标准化水平。
第五,要明确监督管理措施的决策要求,实施机构要及时制定监督措施。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予监管。明确监督管理措施决定的内容、披露要求和交付程序。
(编辑乔传川)
标题:维护市场秩序 证监会发布十六种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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