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以新证券法为指引 四方面助力多元化解机制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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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见习记者刘伟杰
最近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时表决通过。此次修改突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尤其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这条主线的制度设计。2019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服务中心”)将在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以下简称“意见”)的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的意见》,坚持“依法、中立、专业、便民”的原则,着力探索“适用便利”。
一是完善小规模调速机制。新《证券法》第94条第1款规定:“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时。,双方均可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请求调解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小规模速度调整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意见确定的多元化解决纠纷的重要创新机制。投资服务中心创建的小规模速度调整机制是一种快速、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鼓励证券、期货、基金等市场经营者本着自愿的原则,提前与调解机构签订协议,承诺无条件接受调解机构对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争议提出的调解建议。截至目前,该机制已成功扩展至中国34个司法管辖区,涵盖179家证券及期货基金和投资咨询法律实体。
第二,加强对投资者适宜性的引导。新《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出售证券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以及专业能力。和其他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和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新证券法首次从投资者适宜性的角度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为证券纠纷调解提供了强有力的合规性。在调解实践中,投资服务中心将借助中国投资者网站平台、投资报告厅、“股东来了”活动、上海证券交易所360专栏、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和两个微型终端,重点提高投资者适当性意识,强化运营机构适当性义务,积极宣传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有效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推进“示范判决+纠纷调解”机制。投资服务中心与上海金融法院联合推出的中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例——方正科技示范判决案例中的平行案件调解,对于探索运用“示范判决+纠纷调解”模式解决资本市场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投资服务中心已与全国35个辖区的39个中、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对接机制,并将继续与全国人民法院密切合作,复制和推广“示范判决+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其节约司法资源、统一法律适用、降低投资者权益保护成本等制度优势。推动集团纠纷妥善解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加强纠纷调解制度建设。证券纠纷是专业性的,数量众多,涉及许多人。通过调解解决证券纠纷高效、便捷、保密。此次法律修订将首次将证券纠纷调解提升到立法层面,这将极大提升资本市场纠纷调解机制的地位和作用。为此,投资服务中心表示,将在现有调解规则和制度的基础上,以新证券法为指导,不断规范和完善调解规则等一系列制度。
(编辑上官门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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