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无需提供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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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络办发布《关于修改〈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网上订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46号)。
修改的主要内容是: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相应地调整单个单词。
根据交通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网上订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的解释,作出上述修改的背景是,根据商务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关于清理与现行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商投资法》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务院决定取消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项目的审批。此外,《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不再包含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准入限制,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享受国民待遇。交通运输部相应修订了《在线预订出租车运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取消了阻碍优化经营环境和扩大对外开放的法规和做法。
上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网上预约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上述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发布。
相关政策: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关于修改《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网上预约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46号,2019年)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修改〈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网上预约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解读
封面图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六部门: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无需提供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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