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债券简称冠以“H” 仅限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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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发出通知,探索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违约处理机制
本报记者蒋楠张伟
近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正式发布了《关于在上市期间为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的通知》和《关于在上市期间为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的通知》(以下统称《通知》)。为建立适应特定债券特点、满足市场化风险化解和处置需求的差异化制度安排,我们将重点解决风险和违约债券的流动性问题,为风险处置各方创造市场条件,为探索建立市场化、规则化违约处置机制提供实践场所。在后续工作中,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积极稳妥地推进《通知》在服务和监管方面的落实,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
本通知所称“特定债券”主要是指在沪深两市上市但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存在较大赎回风险的相关债券,主要包括已违约赎回的债券,以及债券违约发行人发行的其他相关债券。
深交所还表示,发行人或受托人发布的公告中明确表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的债券,或无法按约定分配收益等情况的资产支持证券,可参照该公告进行转让。
在交易层面,特定债券的缩写将标有一个特殊标志“H”,供投资者识别;转让方式将采用全价转让,允许采用意向申报、定价申报、交易申报等方式逐一进行全价结算,登记结算机构不再提供预提利息数据;转让门槛设置为1或其整数倍,转让价格申报对价格涨跌没有限制,有利于增加空风险定价的灵活性;如果投资者持有的某一特定债券的数量少于申报的最低数量,可以一次性全部卖出。
根据沪深两市的情况,考虑到特定债券的风险特殊性,其参与者仅是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更适合风险偏好高、风险承受能力强、具有一定债券风险处置经验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特定债券转让的受让方应签署《特定债券转让风险通知书》,充分了解特定债券的相关风险。
此外,考虑到特定债券的还款安排可能是多样化的,如债转股、非货币性还款、贴现还款等。,通知在债券偿还方面保持一定的灵活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通知,中国结算可以代为划转相关资金和取消债券股份,但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关于信息披露,深交所表示,原则上,具体债券的定期报告应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或协议披露,受托人也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受托管理事务的年度报告。同时,根据特定债券的风险特征,发行人应在特定债券风险处置的重要节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发起特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达成资产处置或债务重组、进入破产程序以及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
此外,对于违约回购的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在区别于未申报转售的债券的情况下,可以转让已申报转售的特定债券的份额。目前,转账结算系统尚未调整,以实现上述分类转账。在调整完成之前,已申报转售的特定债券股份可由持有人在申请取消转售申报后转让。
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建议,证券经营机构应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宜性管理职责,为投资者参与特定债券的转让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特别是对有意出售特定债券的不合格机构投资者。
(编辑白宝玉计划江楠张伟)
标题:特定债券简称冠以“H” 仅限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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