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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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场外非法集资的高杠杆性和“强制清算”的安排使其具有高风险特征。如果相关主体未能履行“投资者适宜性”的审查义务,大量中小投资者将承担远远超出其承受能力的风险。因此,非法场外融资本质上是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侵犯。目前,持牌金融机构和非持牌金融机构,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均从事非法集资业务。这些非法场外融资活动一直是中国证监会打击的重点。近日,本报根据中国证监会查处的多起非法套汇案件,从多个角度揭开了非法套汇的面纱,再次提醒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是合法的第一”!
近日,S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S证券)因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被中国证监会处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证券公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235,275.00元,并处罚款54,705,825.00元。
经查,证券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s证券未对H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T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或缺乏有效控制,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缺乏了解。
截至调查日,S证券有455个主账户使用H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H系统(以下简称H系统),61个主账户使用T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系统)进行非法交易。对于上述客户,S证券未能按要求收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保证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可读性,未能采取可靠措施收集和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相关的信息。
s证券未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
2015年7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非法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后,s证券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真实性,未能有效防止客户违规借用证券交易渠道从事交易活动,新增102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子账户。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的查询笔录、H系统和Flush系统访问账户的历史委托、交易数据记录、S证券描述、佣金计算数据等证明。,这足以确认。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中国证监会,并将载明当事人姓名的支付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监察局备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会中止。(侯)
(孙乾计划主编侯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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