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上诉申请遭二审驳回 预计负债已于2018年年报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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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见习记者吴
7月4日晚,金盾股份宣布,涉及伪造公司印章的原告为单新宝、白永峰和河南何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长葛法院一审判决。
据记者了解,金盾在2018年年报中已计提上述四个案例的预计负债7359.3万元,涉及金额为5998万元。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如果公司实际执行的金额不超过预计应计负债,则不影响2019年的业绩。
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金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二审判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在事实认定部分描述如下: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判决的理由与一审相同。金盾公司的秘书关美美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不管公章是真是假,周建灿的行为构成了表观机构做出判断的理由,但这种判断总是不能令人信服。”“该公司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并驳回原告单新宝的诉讼请求。”
2018年8月,金盾公司对长葛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报报道了相关情况。当时,金盾股份提出的异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和管辖权也成为上述案件的争议点。
根据公告,在上述四个案件的第一和第二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专门向法院发出书面声明和信函,称这四个案件是刑事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的调查范围,要求法院将它们移交给公安机关调查,但一审和二审法院没有接受。
与此同时,金盾股份在公告中表示,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长葛市法院对白永峰、河南何忠收取的高额砍头利息以及单信宝本人或他人收取的高额砍头利息不予认可,被认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相关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河南省高级法院的意见,法院在审查民间借贷案件时,除了要审查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和银行流水等资金交收凭证外,还要根据资金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动、当事人关系、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关于金盾股份与相关律师的纠纷,《证券日报》记者多次致电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但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任何回应。
大股东想主动承担债务来解决公司危机
关美丽还向记者透露,她一直在与上述4起案件的原告代表张为民进行和解谈判,这种所谓的“和谈”是指金盾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王妙根和陈根荣将各自的部分资金支付给上述4起案件的原告,然后原告将撤销本案的诉讼。“最后,由于原告索要的钱太多,双方没有达成和解,最初向周建灿收取的高额砍头利息也被驳回。”。
记者立即联系了张为民,后者证实双方之前一直在进行和平谈判,但没有回应未能达成和解的原因。他还说:“证据确凿,看看法庭的判决。”
关美丽坦率地告诉记者,大股东想主动将上市公司的或有负债转为自己的债务,以解决“假公章事件”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麻烦,其初衷是不想让这四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它强调,该公司将战斗到底,给投资者一个解释,并希望投资者将支持该公司的权利保护行动。
同时,金盾股份的另一项公告显示,公司主要股东王妙根、荣与周建灿、金盾集团私人债权人签订的框架协议中的债权总额已达到最终债权总额的70%。所有已签署的框架协议均已生效,已签署协议的私人债权人已撤回或正在撤销对金盾股份的诉讼,并根据协议解除对公司的财产查封措施。
(编辑上官门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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