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令康得集团向招商证券支付融资款本金1亿元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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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王思文
历时半年的招商证券诉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德集团”)案终于结出了硕果。
7月31日晚,招商证券宣布最近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德集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支付融资本金人民币1亿元、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同时,招商证券对康德集团持有的1327万股“圣康德”股份享有质押权,质押财产拍卖或出售所得收益在康德集团应承担的基金内优先补偿。
关于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招商证券表示,目前公司各项业务运营正常,财务状况稳定,上述情况对公司的业务运营和偿付能力没有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回顾招商证券诉康德集团案,2018年4月,招商证券与康德集团签署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法律协议》及补充协议,康德集团将其持有的康德信股份1327万股质押给招商证券进行融资,交易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票质押登记,招商证券向康德集团支付了1亿元融资款。
2018年11月,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履约保证率低于收盘线,康德集团未能按照公司通知要求补充质押,未能提前完成回购或通过场外结算进行债务结算,构成违约。
2019年1月20日,康德信宣布,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康德集团、实际控制人郁忠、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泰创业、股东中泰创业因未披露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被中国证监会调查。
2019年1月23日晚,招商局证券宣布公司最近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康德集团向公司偿还债权本金1亿元,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和费用。
(编辑蔡善丹)
标题:法院判令康得集团向招商证券支付融资款本金1亿元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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