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业务现风险!山西潞城农商行15亿踩雷信托 仁东控股否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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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联(上海实习生林记者)据报道,7月7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栋控股”)发布公告,山西禹城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禹城农村商业银行”)收购大冶信托盛鑫17号单笔资金信托(以下简称“盛鑫17号”)后,逾期提起诉讼,请求裁定
针对此事,金融协会记者咨询了大冶信托,该信托称该产品为交易管理产品,现已终止。
一些信托业人士向金融协会记者分析说,交易管理产品基本上是渠道业务的代名词。这个项目可能是银行介绍给信托公司的,但不是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公司只贷款给制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渠道,而管理者实际上是银行。
同时,采莲记者还采访了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进行核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
6月24日早些时候,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要求责令郁亮粮油支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任栋控股公司对郁亮粮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任栋控股发布的公告,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认购大冶信托设立的盛鑫十七号信托产品,认购金额为15亿元。根据鹿城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任栋控股为15亿元的投资本金和8.5%的年化投资收益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据了解,银行信贷渠道业务主要是基于单一的资金信托,这意味着在银行信贷业务中,银行以信托公司为委托人签约,设立基金信托,信托公司作为渠道,以信托贷款的形式向银行指定的企业发放银行资金。
近年来,银行信贷业务发展迅速,其中银行信贷渠道业务占比较高,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为促进银行信贷业务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银监会于2017年11月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信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在银行信贷渠道业务中,银行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仅作为渠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置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造成的风险损失均由委托人承担。对于银行渠道业务,银行应恢复其风险管控的业务本质,不得利用信托渠道掩盖风险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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