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浙江19条新政为小微企业减社保、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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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1日——据浙江省政府新闻办21日消息,近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加强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19条,涉及社会保障费减免政策、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租金减免政策等。
加大对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的支持
落实社会保障费减免政策
单位参保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征单位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增加对稳定职位的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赤字和地方病专项国债,确保新增资金到达市县基层,直接惠及企业和人民,支持困难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于不裁员或裁员人数较少的小微企业,可将失业保险稳定后返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和职工上一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鼓励网上招聘,地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全年免费为小微企业提供网上招聘服务。
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职业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账户资金中拨付。基于工人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接受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增加对稳定和升级法规的支持
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小微企业可以在规定的上下限(5%至12%)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可以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申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按规定缓缴。
加大对“小升级”企业的支持
协调中央、省、市、县惠企惠民资金和省、市、县中小企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升级”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于2020年实现“小升级”的企业,各地将在现有财政激励的基础上加大激励力度。原则上,各地将对每个企业给予不低于2个月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标准的奖励。开展“雏鹰助飞”专项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额推广条例”和培育企业特色开发专项金融产品。各地发放创新券和服务券应面向小微企业,特别是“小规模企业”。
加强要素保障
“小升级计划”及其培育的企业将优先落户小微企业园区,“小升级计划”企业将在2年内暂停实施资源要素差异化价格政策。
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降低电、水和煤气的成本
工商电价下调5%、企业水价下调10%的政策实施期将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天然气价格将在此前下调10%的基础上下调5%。支持小微企业“捆绑”并参与电力市场的直接交易。
全面落实减租政策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防疫发[2020]24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租金减免政策。转租或转租国有房屋的单位和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对于2020年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租的房地产业主实际获得的租金收入,按照实际免租期月数免征房产税(如减租减租,则转为免租期);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免租期或折扣率计算减免。对在疫情期间为减租做出重大贡献的业主(业主)和平台企业实施阶段性减免、贴息和补贴,推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租减费。
加大对小微企业市场发展的支持力度
支持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
推进新一轮“浙江货物走向世界”项目,帮助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将出口产品转移到国内销售。搭建外贸与内贸一体化平台,搭建“浙江省出口内销”独家销售平台。支持出口型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享受价格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对出口产品一定比例内销的小微企业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开发“同线、同标准、同质量”产品,加强对出口内销企业的指导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等问题,促进外贸产品出口内销。
支持小微企业参与展会和网上销售
省级相关部门应协调电子商务平台为小微企业网上销售提供一定的支持和优惠待遇,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为浙江企业开辟独家渠道。鼓励地方政府对网上新销售和年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小微企业给予支持。积极搭建网上数字展览平台,引导企业参与网上展览,免收参展费。小微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展位费补贴政策,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原则上,他们不亚于省里的支持。支持向受疫情严重影响的餐饮、旅游、住宿、娱乐等困难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定向优惠券。
支持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支持小微企业加强R&D创新
在全面实施企业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按照25%的R&D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奖励小微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开展R&D和创新活动。
支持小微企业加大技术改造
各地要降低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申请条件,平等享受补贴标准,支持通过《企业代码》支付小微企业技术改造补贴,扩大技术改造补贴覆盖面;在技术改造项目申报中,允许骨干龙头企业申请供应链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和智能改造资金,引导制造业小微企业加快实施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改造。
支持大、中、小企业发展
实施“雄鹰”和“小鹰”培育企业互动试点,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加入产业链供应链系统的龙头骨干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和协同制造。支持各地建设大中小企业融资型特色载体,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向小微企业开放供应链协调、融资、品牌嫁接、大数据应用、人才培养、专利研发等资源和服务。
加强检查、测试和认证服务
小微企业通过R&D权威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认证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创新活动,各地应按规定减免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认证费用。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增加对制造业小微企业的信贷供应
积极争取央行资金,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小微制造企业,促进企业融资成本降低。开展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贷户专项行动,建立首贷户“合作银行”制度,扩大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到2020年,现有企业第一贷款户的比例将达到15%以上。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制定制造业专项信贷计划,向小微企业倾斜,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贷,确保普惠小微企业全年贷款增速不低于各类贷款增速,综合融资成本至少降低0.5个百分点。小微企业贷款情况被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仓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供应链融资等金融创新产品的供给。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偿还和信贷支持
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的政策。继续推进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增量,力争到2020年底,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余额超过3000亿元,户数超过25万户。加大信贷投放,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无抵押信贷,确保2020年普惠性小微企业信贷比重大幅提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一盘棋、一口棋、一桌棋”的企业援助机制,提高援助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同步性。
减轻困难行业小微企业还本付息的压力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对住宿、餐饮、娱乐、交通、旅游等困难行业的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给予政府贴息支持。贴现率不高于实际贷款利率的50%,贴现期限不超过3个月,每个企业的最高贴现金额不超过10万元。
进一步发挥政策保障的作用
到2020年底,各区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平均放大倍数不低于2倍,实现各县(市、区)业务全覆盖。加强与国家融资性担保基金的对接合作,推进省级担保机构、省级银行机构和法人银行机构的“总量对总量”合作,完善和落实“4222”风险分担机制,即市县担保公司各承担40%,国家融资性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公司(宁波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各承担20%。各级政府应建立和完善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机制。
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
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小微企业实行30%的定向分阶段费用减免,以降低小微企业的保险成本。
本意见的执行期于2021年12月31日结束。条款中有明确期限的,以条款内容为准。省防疫发〔2020〕9号和省防疫发〔2020〕12号文件中未到期的政策继续有效,仍按原规定执行。中央和省级政府都出台了相关的扶持政策并予以贯彻。(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好消息!浙江19条新政为小微企业减社保、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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