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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原则上不查封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8-12 22:05:5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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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六个保障”和“六个保障”的意见》。《意见》提到,原则上不应采取措施查封、扣押或冻结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和经营中的各类企业。确需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的,应当严格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越权、超范围、超数额、超期限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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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意见认为,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相关犯罪应依法惩处。落实在疫情防控正常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要求,依法惩治破坏复工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刑事犯罪,为“六保”、“六保”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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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妨碍恢复工作和生产、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要严格依法及时查处,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挽回损失。对恃强凌弱、强买强卖、恶意阻挠工作、扰乱交通等扰乱复工复产秩序的犯罪,以及提供虚假用工和兼职信息、与公司企业虚假订立合同、向中小企业虚假提供贷款等欺诈犯罪的突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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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按照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要求,把握司法政策和法律标准,依法查处阻挠传染病防控和国境卫生检疫、非法捕杀和买卖野生动物、制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材料、假药和不合格医疗器械等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以暴力、威胁手段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犯罪行为,坚决严惩主观恶性、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严肃提出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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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针对近年来网络犯罪数量激增,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加大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传销、侵犯个人信息、网上“赌博”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公安、工商、信息等部门积极配合,坚决整顿网络黑灰色产业链,加强源头治理,打造清晰的网络空空间。第四,充分考虑到经济下滑和疫情影响等因素,非法收取“专业贷款人”用于高息贷款和其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不法分子通过夸大贷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任意认定违约、销毁还款证据等方式,制造“日常贷款”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严格追究和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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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妥善解决与传染病相关的矛盾和纠纷。以学习贯彻《民法典》为契机,坚持依法治国的思路和方法,积极推进传染病相关矛盾纠纷的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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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处理与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如合同履行、劳动争议、医疗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准确适用不可抗力、情况变化、诉讼时效等法律规定,并支持和监督法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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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以民法典为重要准绳,加强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损害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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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坚持和发展新时期的“乔峰经验”,加强法律解释和推理,化解矛盾,消除司法案件中的对抗。摘要:结合办案实践,分析了相关领域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规律及深层次原因,提出了加强监督、及时改进治理的检察建议,促进了长效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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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要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深刻理解“六保”和“六保”,是稳定和保障就业的重中之重,关键是保护企业,努力实现“活”、“留”、“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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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大对各种侵犯企业财产和损害企业利益犯罪的惩治力度。依法严格起诉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占、贿赂和挪用资金犯罪,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对民营企业业务发展、商业信誉、内部治理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准确提出量刑建议。被挪用的资金在公诉前返还或者有其他轻微情节的,不得依法起诉;数额特别巨大,拒不退还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当依法从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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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依法严肃处理贷款犯罪。在处理贷款诈骗等刑事案件时,应充分考虑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实际情况,注意借款人采取的欺诈手段是否明显是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是否与银行工作人员串通或受其指使,是否非法影响银行贷款决策,是否危及信贷资金安全,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等。,并合理地判断其行为的危害性,而不要求借款人如企业。对于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需要,虽然在贷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借款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造成损失,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定性为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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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充分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注意把握企业拖欠劳动报酬与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恶意拖欠工资之间的界限,灵活采用检察建议、监督落实、追债追贷协调等形式。,这不仅有效地维护了工人的权益,也保证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涉嫌恶意拖欠工资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不得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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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严格把握企业生产经营、创新创业新型案件的法律和政策界限。对于创新产品难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应进行深入调查,进行实质性评价,加强请示报告,准确认定产品属性和质量,防止简单化“坐实”,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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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充分认识在正常疫情防控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生存、发展和创新的重要意义,坚决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一是依法保护诊断检测技术、抗病毒药物、医用呼吸防护产品、环境消毒和废弃物处理、防疫疫苗开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

二是重点打击高科技、关键核心技术、网络侵权、链式产业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并严厉起诉侵犯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侵权链中的制造商,以及多次恶意侵权的肇事者等。,并提出限制适用缓刑或适用禁止令和职业禁令的量刑建议。推进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诉讼权利人告知试点,提高办案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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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加大对盗窃、引诱、欺诈、胁迫、电子入侵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结合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销售利润损失、商业秘密合理许可费等因素,正确认定权利人的损失额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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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依法妥善处理科研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为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创造宽松有序的环境。针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应坚持科研经费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不违反形式规则的前提下,简单地以量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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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深刻认识“金融稳定”在“六稳定”和“六保险”中的重要支撑和促进作用,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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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加大对证券期货领域金融犯罪的处罚力度。依法查处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非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行为。,扰乱资本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不仅要追究具体实施欺诈的公司和企业的责任,还要追究组织和煽动欺诈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同时,对帮助诈骗的中介组织进行查处,全面落实资本市场对违法犯罪“零容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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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依法严惩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严惩以互联网金融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组织者和领导者。按照依法追缴、追缴到底、鼓励退赔、统一返还的原则,继续推进非法集资涉案财产的追缴和处置,配合有关部门最大限度地追回损失,最大限度地减少集资参与者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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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加大惩治洗钱犯罪的力度。切实改变“重视上游犯罪,忽视洗钱犯罪”的做法,在处理上游犯罪案件时,审查是否涉嫌洗钱。如果上游犯罪的共犯、隐瞒或隐瞒犯罪所得、非法经营地下银行等行为也构成洗钱罪,则一罪应依法从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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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依法维护有利于对外开放的合法经营环境。充分认识“稳定外贸”、“稳定外资”、“稳定投资”对稳定宏观经济、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意义,切实维护相关领域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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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围绕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战略,依法惩处各种侵犯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扰乱投资秩序、阻碍项目推进的犯罪行为,确保《外商投资法》顺利实施,营造安全透明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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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着眼当前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领域的新形势,惩治利用外贸合同欺诈、虚开出口退税、抵扣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走私、逃汇等外贸经营犯罪,促进外贸基础市场稳定,确保外贸产业链、供应链和资金流顺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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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依法认真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收为目的的涉税犯罪之间的界限。对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虚开业绩、融资、贷款等非税收入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造成税收损失的,不定性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移送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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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努力为消除贫困的决定性战斗提供司法保障。我们深刻认识到准确打赢反贫困斗争对维护民生底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扶贫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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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突出重点领域和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严厉惩治腐败、贪污、截留和挪用扶贫惠农、救灾资金等侵犯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犯罪。依法加强扶贫涉案财产的快速返还,在审查起诉时及时审查认定权属关系,依法作出决定,并在五日内将涉案财产返还被侵害的个人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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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突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一、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或被害人家庭因案件而变穷或因案件而重新陷入贫困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积极给予司法救助,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多种救助措施,确保贫困当事人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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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突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继续推进“一号提案”实施,加大对留守儿童和农村贫困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教唆、引诱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追究,并提出从重量刑的建议。我们将联合各方力量,开展有针对性的援助,督促贫困地区落实“控制辍学、保护学校”、关爱重点儿童等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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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积极推进基层依法治理。深刻认识基层单位有效运行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为基层单位运行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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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依法严惩“苍蝇贪婪”和“蚂蚁贪婪”。发生在基层、影响恶劣的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索贿犯罪,必须依法从严追究。开展专项除恶战,严惩“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维护基层政权稳定。加强对基层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严格“破网开伞”,依法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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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深化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关注保护企业权益、保障基本民生等重点领域,通过促进和解、公开听证、司法协助、解释和推理等方式,切实解决行政争议。,推进基层依法行政,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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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意见还提到,应当落实“少逮捕”、“少拘留”和“谨慎起诉”的司法概念。为适应新时期犯罪形势的变化,应在严格打击少数严重暴力犯罪和恶性犯罪的同时,充分运用依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进社会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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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坚持法律抓不到。在审批逮捕时,要注意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处罚、积极复工复产、生产自救、保护工作,作为审查判断是否存在社会危害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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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积极探索和总结非拘禁强制措施的应用经验。推进取保候审制度完善,进一步探索使用电子手铐、赔偿保证金等措施,积极推广应用电子监控措施实施监视居住。认真履行审查拘留必要性的职责,减少不必要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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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坚持不依法起诉。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逐步扩大酌定不起诉在坦白和处罚案件中的适用,鼓励和督促更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守法,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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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综合运用刑事起诉、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措施。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裁量决定的,应当对不予起诉的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并根据情节赔偿损失。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防止不起诉后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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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依法采取更加灵活务实的司法措施。基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涉案企业的业务发展,在依法办案中采取更加灵活、务实、及时、高效的司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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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谨慎适用涉及财产的强制性措施。对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中的各类企业,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确需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的,应当严格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越权、超范围、超数额、超期限查封、扣押、冻结。对于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违法措施的,要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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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优化刑罚执行的司法措施。扩大假释在企业中的应用。对于同时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建议依法申请假释。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研究具体办法,为接受社区矫正的私营企业人员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并简化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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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在公益诉讼案件中适当采取司法措施。加强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检察建议和诉讼请求中,认真采取关闭涉案企业、影响企业生存和正常生产经营等措施,帮助协调解决涉案企业搬迁和赔偿等实际困难。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联动机制,探索在向相关企业索赔生态修复费用和惩罚性赔偿时,通过分期付款和替代性修复等方式促进惩罚、守法经营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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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意见还要求加强对涉及私营企业的各种案件的法律监督。抓紧重点环节和领域,加强检察监督,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

第一,加强立案监督,重点纠正一些突出问题,如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不应该站出来,不应该站出来。坚决预防和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介入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等各种违法行为,重点监督和纠正以利害关系人身份非法集资、收债、介入法院正在审理或判决的经济纠纷,将合同纠纷归类为欺诈,民事侵权归类为侵占,行业借贷归类为挪用,销售纠纷归类为强制交易,正常经营活动归类为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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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大清理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悬案”力度。对于既不依法推进诉讼程序,又不依法及时撤销案件的“悬案”,要找准基础,消化存量,杜绝增量,准确监管,促进长效机制的建立,维护企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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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加强对行政参与企业非诉讼执行的监督。加强对行政非诉讼执行活动的受理、审查、裁决和执行的监督,防止企业因执法措施不当而陷入生产经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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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加强信访工作。做好群众来信工作,清理积累的信访案件,统一集中清理和管理涉及私营企业的投诉和申诉,做到有案可查、有案可查、有案可查、有案可查。完善检察环节涉及财产权利错误案件的有效预防和常态化纠正机制,努力予以纠正。(中信经纬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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