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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证券民事案件咋维权?证监会明确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8-13 05:43: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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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经纬客户7月31日电据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消息,中国证监会31日发布《关于做好参与证券纠纷特别代表诉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对于典型的社会影响严重的民事证券案件,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及时依法启动特别代表诉讼。

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证券民事案件咋维权?证监会明确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中信经纬照片

根据《通知》,特别代表诉讼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由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的证券民事诉讼。本通知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特别代表诉讼应当坚持必要性、透明性和公平性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具有典型重大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民事证券案件,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提起特别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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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投资者保护机构应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参与诉讼,对于被告人具有一定偿付能力并已被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案件,可以先行进行试点诉讼,积累经验,积极探索和引导证券纠纷代表人的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参与特别代表诉讼的工作机制,明确内部职责分工,提供必要的人员、资金和信息技术设施。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制定专门代表参与诉讼的管理制度,并对内部决策程序、实施步骤、通知和公告方式、与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本管理、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以及诉讼活动可能涉及的重要事项等作出规定。,并严格遵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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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投资者保护机构在正式参与诉讼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查询投资者范围、持股情况和损失情况,并依法予以保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建立专家评估机制,根据国家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具体案件情况、社会舆论、投资者需求及相关部门建议等情况,独立研究决定是否参与特别代表诉讼相关案件。,并符合内部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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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不参与相关案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积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特别代表诉讼的,应当按照诉讼规则参与各种具体诉讼活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公平合理地确定诉讼标的,并提出诉讼请求。在确定诉讼标的和提起诉讼请求时,应充分听取被代理投资者的意见,并做好沟通、协调、解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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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中国结可以被视为《证券法》规定的确认权利人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结算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包含明确权利登记范围的法律文件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登记记录,确认相关权利人持有证券的事实。中国结算提供的确认书是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记录的一个或几个交易日结束时的证券持有人名单。中国的清算所、证券交易所和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根据自身职能和司法协助程序,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在特别代表诉讼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在证据核实、损失计算和赔偿分配等方面提供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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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中国证监会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特别代表诉讼工作进行监督,各相关机构和社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支持和服务保障。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与特别代表参与诉讼相关的重要信息,并在结案后作出特别报告。应加强投资者保护机构、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并通过签署备忘录或业务协议改善合作机制。中国证监会系统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特别代表诉讼活动,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遵守相关回避规定,保守工作秘密,不得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不正当请求或从事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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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强调,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系统相关单位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积极总结经验,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和建议,不断推进特别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证券民事案件咋维权?证监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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