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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全装修住宅分户验收管理办法10日起施行,不合格不得竣工验收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8-15 16:03: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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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9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全装修要按照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实施,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室内装饰的应用,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全面提高海南省住宅工程质量。本办法自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

海南全装修住宅分户验收管理办法10日起施行,不合格不得竣工验收

图片来源: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

《管理办法》明确了本办法所称全装修住宅项目是指室内及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全部装修安装完毕,厨房、卫生间等基础设施交付使用前安装到位的住宅项目。

《管理办法》指出,全装修要按照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实施,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室内装饰的应用,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全面提高我省住宅工程质量。

绿色、耐火、阻燃的材料、零部件和设备,有质量证明文件,各项指标符合《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规程》、《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及相关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进入现场对装饰用材料、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并按规范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复验,并将检验报告和验收记录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重要内容。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证和签字。装饰用材料的检验纳入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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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如果检测结果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严禁超过室内空空气污染标准。

根据《管理办法》,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成立分户验收工作组,分户验收工作组实施分户验收工作。

《管理办法》对分户验收的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首先,应在完全翻修的住宅项目翻修之前制定移交验收方案。装饰工程施工前,应按移交验收方案的规定,对屋面、楼板、外墙(窗)和管道的渗漏,室内装饰基础和空房间的尺寸进行移交验收,并做好移交验收记录(附件4 ),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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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装修和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为每种类型的公寓设置样板房。建设单位应以市场为导向,提供不同档次和风格的样板房供买家选择,以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个性化需求。鼓励施工单位设立装饰施工技术展区,展示水电管道安装、地面及吊顶等主要工序的施工剖面。样板房的保存期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不少于1年,或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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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样板房建成后,样板房使用的主要材料、零部件和设备应在其使用部位的明显位置设置标志。标志的内容包括材料、零部件、部件和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制造商等内容;装饰施工单位应绘制样板房装饰工程的竣工图(以下简称竣工图),竣工图的设备材料清单应包括样板房装饰所用主要材料、零部件和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数量、生产厂家名称等内容;施工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形成装饰工程的操作流程和质量控制措施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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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整个装修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部件、构件和设备应与已建成的样板房一致。施工过程应采用与样板房相同的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措施,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和省现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改变装修所用的主要材料、零部件和设备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预售商品房装修变更前告知买受人变更的原因和内容,并提供三种以上可供选择的产品供买受人选择。变更后的材料、零部件和设备不得低于模型室的等级,变更信息应在模型室公示。如有变更,应签订购房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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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改造项目首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价、质量评价和可行性评价。

《管理办法》指出,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条例》(建总[2013]17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严格履行验收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管理办法》指出,分户验收数据应作为电子文件进行整理、汇总和扫描。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由建设单位归档保存,归档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分户验收完成后,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应向负责工程监理的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海南省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承诺书》(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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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还指出,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作为《海南省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并在住户的显著位置(入口门后)粘贴一份。

《管理办法》最后指出,对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按合格工程验收不合格工程,或存在影响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或明显质量缺陷的质量问题,或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失信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后果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海南全装修住宅分户验收管理办法10日起施行,不合格不得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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