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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8-17 12:38: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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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5月21日电据财政部网站21日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或个人利用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支出符合法定条件的慈善捐赠,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三部门: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了解,公告中提及的公益慈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第三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关于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公告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依法设立或注册的群众组织,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公益性群众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认定和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注册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三部门: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告指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应按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登记机关。报告应包括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筹资和接受捐赠、公益支出和管理费用(包括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比例)等总体情况。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提交前两个审计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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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具有公益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前两年每年用于慈善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在计算支出比率时,可以用前三年的平均收入代替前一年的总收入。不具备公开募集资格的社会团体,前两年用于慈善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在计算这一比率时,可以使用前三年年末的平均净资产来代替前一年年末的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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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具有公开募集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的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其年度管理费用的10%。不具备公开募集资格的社会团体,前两年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12%。

五是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是前两年未受到登记机关的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第七,前两年未被登记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和失信名单。

第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且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慈善支出、管理费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时,只需满足本条第1项、第6项和第7项的条件。

三部门: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告明确规定,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于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民政部将结合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和评估,对其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初步意见,共同确定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单,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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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省级以下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三是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底到期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再次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注册成立后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

四、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按权限完成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的公布,并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不同审计对象列出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和起始时间。

公告还明确规定,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期为三年。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名单公布后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公告发布之年的1月1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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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指出,公益性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专项信息报告;最近一年慈善事业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最近一年的管理费用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在免税资格期满后超过六个月仍未恢复免税资格的;受到登记机关行政处罚的(警告除外);登记机关被列入严重违反法律和信托的名单;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无评估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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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还强调,公益性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取消资格当年及以后三年不得再次确认:违规接受捐赠,包括追加捐赠。以捐赠名义进行营利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者法律禁止的产品和事项,以及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的条件;从事违反公司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公司章程规定以外的捐赠;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受益人与捐赠人或者公益社会组织的管理人员有明显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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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明确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再确认其资格:从事非法政治活动;从事或者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对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照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取消资格名单。自公告发布后的次月起,相关公益社会组织不再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

根据公告,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接受捐赠时,应当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制(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公章。企业或个人应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并保留相关票据备查。

三部门: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本捐赠人,在公益性社会团体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按照规定扣除注册资本捐赠税前金额。

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者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捐赠金额:

首先,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并确认捐赠金额与实际收到的金额。

第二,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捐赠金额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人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表明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不能提供证明,受赠人不得向其出具捐赠票据。

三部门: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公告,为方便纳税人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团体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有效期。

该公告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未完成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及以后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三部门: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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