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传染病防治、野生动物保护法,康恩贝胡季强建言两会
本篇文章3092字,读完约8分钟
在传染病防控方面,胡季强认为,原传染病防控法已难以适应COVID-19疫情爆发后公共卫生领域的变化,亟待修订。在具体的修正方面,胡季强认为可以从四个主要方面着手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康恩贝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胡季强
《投资时报》研究员王
针对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康恩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胡季强向两会提交了个人破产、社会信用、家庭教育、野生动物保护、垃圾分类、商业秘密保护、传染病防控等7项书面建议。
据《投资时报》的研究人员介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提案中,胡季强表示,尽管中国在2018年修改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几项条款,但随着COVID-19突发肺炎疫情,野生动物的覆盖面和对食用野生动物的处罚都需要进一步调整。
此外,胡季强还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议案》中表示,2019年底在COVID-19发生的肺炎疫情仍在世界范围内肆虐,不仅对世界经济、民生乃至各国的正常运行产生了重大影响,也使各国加深了对传染病的认识,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但是,目前有关传染病防治的规定还不够全面。近年来,在公共场所拒绝佩戴口罩、不配合检疫人员,甚至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情况屡见不鲜,缺乏公民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然而,目前惩治此类行为的法律依据仍然散见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法规中,亟待修改。
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监管体系
2019年底,COVID-19突发肺炎疫情席卷全球,对世界经济和民生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对新型冠状病毒的研究中,到目前为止,野生动物是主流,但与此同时,未经许可买卖野生动物如蝙蝠、果子狸和穿山甲也并不少见。这主要是由于缺乏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体系。
胡季强认为,尽管中国在2018年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多次修订,但随着COVID-19疫情的爆发,野生动物的覆盖面和对食用野生动物的处罚都需要进一步调整。
首先,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珍贵濒危的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益或具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使得大多数野生动物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其次,野生动物栖息地是野生动物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而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关注野生动物本身,而没有重视对栖息地的保护。许多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生态系统非常脆弱,诸如侵占和破坏栖息地等非法活动很难受到法律制裁。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像长江生态系统崩溃这样的悲剧将会加速。
此外,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执法体制方面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实践证明,在COVID-19发生肺炎疫情后,人们对购买、出售和食用野生动物的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法律已经难以适应这种情况。人们强烈要求严惩空的上述行为,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修改。
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时,胡季强认为可以从六个方面入手。
首先,我们应该确立生态系统管理和动物福利保护的概念,并在修改法律时增加维护生物多样性和保护动物福利的条款。同时,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
二是明确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特殊制度,加强对栖息地的监测和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应明确规定禁食、禁猎、福利保护(尤其是反虐待)、动物保护生态补偿和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制度,特别是对捕获、出售和消费野生动物的处罚标准,并进一步扩大处罚范围。
第四,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监管体系,合理分工,明确权限,协调部门间机制和联动机制,确立执法在森林公安野生动物保护中的主体地位,明确执法资源整合。
第五,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按行政区划划分的不科学情况,明确规定在划分权限范围时应优先考虑整个栖息地,以有效克服各种管理的弊端,有效保护和管理整个栖息地。
第六,应当明确规定,有关动物保护组织和行政机关可以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虐待野生动物等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积极应对传染病防治的四大手段
除了希望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胡季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也急需修改。
COVID-19肺炎的突然爆发不仅加深了各国对传染病的认识,也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政府对此严加防范,人们少聚、旅行时戴口罩、勤洗手、减少接触成为一种新的常态。在疫情期间,由于此类防疫政策的实施和人们行为模式的改变,其他传染病的病例较往年明显下降,充分显示了上述政策的有效性和生活习惯的科学性,值得长期实施和维护。
然而,目前,关于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规定在法律层面上仍然不够全面。最近,在公共场所拒绝佩戴口罩,不配合检疫人员进行检测,甚至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或明知有发热症状而参加大规模集会,最后被诊断为COVID-19感染者,导致疫情蔓延,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在国内外并不少见。然而,目前惩治此类行为的法律依据仍然分散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法规中。
上述问题都反映出在COVID-19疫情后,公共卫生环境发生了变化,这对201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胡季强认为,原《传染病防治法》已难以适应COVID-19疫情爆发后公共卫生领域的变化,急需修订。在具体修改方面,胡季强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首先,埃博拉病毒病、中东呼吸综合征等在其他国家已经爆发或流行,具有严重致病性或传染性的严重传染病,应纳入法定的乙类传染病。对于我国从未传播过的高致死性严重传染病,应采取预防和控制甲类传染病的措施,未雨绸缪。第二,应特别注意及时报告带有未知病原体的传染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和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第三,建议增加公民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责任和义务条款,对公民在公共场所旅行和聚集时佩戴口罩以及配合检疫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提出严格要求。第四,建议新增加的《公民传染病防治责任条款》明确规定,患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系统症状的患者不得聚集,外出时必须小心,并有义务向当地医疗机构报告备案。
建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
此外,胡季强还提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
调查显示,目前中国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普遍较低,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仍在继续。根据浙江省工商局2015年的统计,23.4%的企业明确表示发生了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其中67.2%的企业认为泄露事件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然而,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尤其是许多中小企业缺乏保护商业秘密创新成果的有效措施。
在贸易全球化和供应链互联的影响下,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获得市场竞争优势,企业必须通过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自主创造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扩大产品和服务的无形产权配置,从而改进生产经营方式,优化经营管理策略,但这必须以严格的法律保护为基础。
关于目前的情况,胡季强表示,商业秘密所有权的性质尚不清楚。中国立法没有直接界定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性质。而且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太小。在保护范围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没有列出商业秘密的范围,而是以负面的方式对其进行了界定,即保护未披露的信息加上构成要件。
他认为,企业只有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实施严格的司法,将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和其他商业信息纳入商业秘密法的保护范围,才能提高对商业秘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创造、使用、保护和管理商业秘密的水平。
此外,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可以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利于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使企业能够在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参与竞争,促使企业更加注重研究专有技术,优化管理手段,改进经营方法,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
标题:聚焦传染病防治、野生动物保护法,康恩贝胡季强建言两会
地址:http://www.huangxiaobo.org/hqxw/110101.html
免责声明:环球商业信息网为互联网金融垂直领域下的创投、基金、众筹等项目提供信息资讯服务,本站更新的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环球商业信息网的编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