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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证监会:允许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8-18 00:29: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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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决定,主要包括允许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发行减记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预留空空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的立法解释中,中国证监会表示,为落实新《证券法》的相关要求,支持证券公司充实资本,增强抗风险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国证监会修订了《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

利好!证监会:允许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

根据《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在普通债务后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借入的次级债,以及证券公司在普通债务后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证券。次级债务和次级债券是处于同一清算顺序的证券公司的债务。

在修订背景方面,中国证监会介绍称,自2010年证券公司次级债相关规定实施以来,次级债在拓宽融资渠道、支持证券公司补充资本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三年来,证券公司共发行次级债4563亿元,占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总额的34%。次级债已经成为证券公司重要的流动性和资本补充工具。但目前仅限于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发行减记债券等品种没有明确的依据。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管理规定》,以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更好地支持行业发展。

利好!证监会:允许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

关于修改意见,证监会明确表示,第一是保持基本框架,延续监管理念。《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次级债的内涵、发行方式、条件、程序、净资本核算等要求,大部分内容仍符合当前监管形势和行业惯例。建议继续保持《管理规定》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利好!证监会:允许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

二是改进一些条款,解决“痛点”问题。一方面,删除了限制证券公司公开发行的相关条款;另一方面,增加了支持证券公司发行减记债券等债券的条款,以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统一机构投资者的定义。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机构投资者的范围进行统一规范。

关于主要修改,证监会介绍了五个方面:

优化次级债发行方式,允许公开发行

一、删除第二条第三款:“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说或者变相公开的方式。每只债券的机构投资者总数不得超过200人。

二、删除第八条第一款“发行或转让后债券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的相关表述。

支持证券公司发行减记债券、紧急可转换债券等创新债券品种

增加一条规定:“本规定参照证券公司发行减记债券、紧急可转换债券及其他创新型债券执行,其他监管规定从其规定。”

将机构投资者的概念纳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表述和定义

第二条第二款:“前款所称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条件之一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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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对次级债券销售的相关要求进行统一规范

第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可以由具有承销业务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承销或者由证券公司自行销售”修改为“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非公开方式销售次级债券”。

补充上位法的基础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修改后的证券法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利好!证监会:允许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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