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因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锒铛入狱 司法解释出台后更具“释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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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王思文
3月30日,中国首起操纵证券市场的“虚假申报”罪首次通过网络方式公开宣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对唐某某、唐某某、唐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年,并处罚金2450万元、150万元、10万元。
金融业很少宣判操纵证券市场的刑事案件。专家向《证券日报》表示,之前的法律法规不够具体,导致了“虚假申报”等操纵证券市场的问题。自2019年7月1日司法解释正式实施以来,虚假申报被明确列为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之一,查处此类案件将更加明确。
虚假案件申报
调查四个主要痛点
回顾本案,在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期间,三方被告实际控制了多人的证券账户,并没有为了完成交易而频繁申报或取消订单,或大量申报或取消订单。其中,几个交易日的退市金额达到当日股票总申报金额的50%以上,退市金额超过1000万元,影响了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中,唐某某和唐某某的控制账户组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共获得非法收益2580多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甲、唐乙、唐丙的行为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虚假申报”罪。
“虚假申报实际上是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的一种方式。由于交易过程本身的高技术含量,过去曾有过这种非法行为,但很难发现问题。”北京杜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桑胜元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以前也有类似情况,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及技术力量有限,此类案件的查处不力,给立案、取证、审判和定罪带来困难。
截至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19]9号)。
北京罗进律师事务所主任俞卫平向《证券日报》表示:“由于过去《刑法》第182条只明确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没有进一步的具体规定,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的司法解释对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的情形和法律适用作出了更加详细、明确的规定,明确将虚假申报列为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之一。”
具体而言,法释[2019]9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以交易为目的频繁申报、撤销指令或大规模申报、撤销指令,误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证券期货交易量,进行违背申报的交易或谋取相关利益,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
唐谋家等人正是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的情况,最终被法律制裁。
桑胜元对《证券日报》记者说:“事实上,近年来,随着科技创新的发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提高,很多高智商的犯罪分子经常通过大数据分析,通过虚假申报操纵股价。利润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这次我们将重点关注它。”
司法解释更“神奇”
直接指向证券操纵审判的痛点
事实上,我国首例操纵证券市场“虚假申报”罪的处理引起了证券市场的强烈关注。
桑胜元对《证券日报》表示,此案的处理意义重大。首先,它震慑了犯罪分子,并警告资本市场参与者,他们必须依法参与活动。触犯法律的人必须受到起诉,违法者必须受到严惩。其次,它为司法机关调查和处理此类案件积累了经验,为处理此类案件树立了榜样,具有象征意义。第三,对行业的严格自律管理也有积极意义。通过这一案例,行业协会可以警示教育系统,并严格按照资本市场运行机制运作。
余卫平对《证券日报》记者感叹道:“对于投资者来说,最新的司法解释具有更强的警示作用。对于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有更明确的行为参考标准。通过此案,投资者应采取防范措施,了解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参与金融投资活动。”
宣判后,被告唐某某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而唐某某和唐某某均表示不上诉。
(编辑上官门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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