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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以劳动者来自疫情地区为由解聘,法院不支持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8-19 06:45: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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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COVID-19肺炎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如果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确诊的COVID-19肺炎患者、疑似COVID-19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法律隔离者或劳动者来自疫情较重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以劳动者来自疫情地区为由解聘,法院不支持

来源:最高法院网络截图

该意见指出,应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的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疫情对经济和社会的巨大影响,促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充分发挥司法在调节社会关系中的作用,积极参与诉讼源头治理,坚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先行,以调解为主,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切实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基层。在涉及疫情的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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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传染病的民事案件,应当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掌握适用条件。对直接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条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不可抗力的,应当对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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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意见,依法妥善处理合同争议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虑直接受疫情或防疫措施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准确把握疫情或防疫措施与不履行合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应遵循以下规则:

根据意见,如因疫情或防疫措施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并根据疫情或防疫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不履行合同或增加损失有可归责的原因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履行及时通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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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强调,如果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可以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不得以合同难以履行为由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要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和价款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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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意见,如果当事人获得了政府部门的补贴、减免税费或其他人的援助、减免债务等。由于疫情或防疫控制措施的原因,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参考因素。

最高法要求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支持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采取灵活的工作方式。审理涉及疫情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不支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是COVID-19确诊肺炎患者、COVID-19疑似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依法隔离人员或来自相对严重疫区的劳动者为由终止劳动关系的主张。在处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时,要正确理解和借鉴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为妥善处理疫情期间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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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律,惩罚性赔偿是依法适用的。经营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剂等防疫用品以及食品、药品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如果消费者主张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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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律明确规定,诉讼时效依法中止。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要求中止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法律要求依法延期诉讼。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延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定的诉讼期限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申请延期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是COVID-19肺炎确诊患者、COVID-19肺炎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及相关密切接触者,且诉讼期限在法律隔离期间届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准予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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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律加强了司法援助。受疫情影响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免除、减少或者延期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相应决定。对于确实需要司法协助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其申请及时采取协助措施。

最高法律规定,应当灵活采取保全措施。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或财产保全担保办法,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其恢复工作和生产。

最高法律有效地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传染病民事案件审判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从而确保裁判标准的统一。(中信经纬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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