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声誉风险管理“添新料” 新证券法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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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见习记者吴晓彤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证券公司发布了《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征求意见稿。一位资深券商官员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该指引主要是加强证券公司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信息输出和发布平台,控制公司信息的发布。"这实际上是对证券公司的一贯要求."
年内,经纪人收到30张“门票”
根据《指引》,声誉风险是指证券公司的股东、员工、客户、第三方合作机构和监管机构因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等行为或外部事件而对证券公司进行公开负面评价的风险。证券公司应建立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和机制,以及对员工的声誉约束和评估机制。在人员招聘和员工后续管理、评估和晋升过程中,调查和评估员工的历史声誉。
据悉,去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就《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能力专项评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证券公司的意见。
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向《证券日报》表示,《指引》在员工诚信建设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对资本市场相关主体的证券合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证券市场的基础。一方面,证券公司应重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控制审计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应关注风险管理暴露的地方,加强细节管理,加强合规制度建设。特别是在当前注册制度逐步推广的环境下,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前,华创证券电话会议嘉宾的提问事件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得到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有效回应。最终,华创证券被贵州省证监局带去发出警告信,涉案研究员潘被认定为不合适人选,3年内不得担任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相关的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从今年到4月22日,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对券商、经纪业务部门和证券从业人员发出了30项“罚款”,其中包括中国证监会对3名证券从业人员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地方证监局对14名券商、经纪业务部门和17名证券从业人员发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包括发出警告信或将其列为不合适人选。
从处罚原因来看,主要涉及证券从业人员代表客户进行股票交易和财务管理,内部合规存在问题,重大资产重组或ipo项目缺乏尽职调查,以及本所部分业务管理流程存在漏洞。
新证券法增加了信用档案要求
此外,今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还增加了关于信用档案的规定。新《证券法》第215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相关市场主体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据上述资深券商人士透露,新证券法增加了信用档案的内容,也为《指引》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推动行业声誉体系的建设,这更“合理”。
李湛表示,新证券法将诚信建设提升到法律地位,大大增加了证券违法成本,严惩和威慑了违规者。新证券法颁布后,重点将放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违法成本上,这将迫使证券服务机构更加诚信守法。
据中国证监会网站介绍,证券期货市场信用档案于2008年正式投入使用。2014年,内容更加全面、标准更加统一、功能更加强大的“资本市场信用数据库”升级运行。截至2018年底,中国证监会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累计收录市场主体信息99.6万余条,涵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境外证券机构和在华交易所代表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积累了42.9万多条诚信信息,包括执法信息、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监管关注信息、公众承诺信息、正面诚信信息等信息。
“中介机构如有失信行为,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风险,还要承担失信制裁的风险。这将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声誉以及员工的职业前景产生影响。证券公司需要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风险控制的盲点,寻找缺失的陷阱,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实现业务与合规并重的战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证券日报》记者。
李湛表示,诚信建设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关系到亿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加强信用建设将有助于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和实体经济发展的大局。
(编辑白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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