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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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根据财政部网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西部地区鼓励类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鼓励类工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西部鼓励类工业目录》规定的工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企业。
公告指出,《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是由发改委牵头的。本公告实施期间,目录如有修改,自修改后的版本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根据公告,如果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断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的产业项目,可以要求NDRC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和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根据公告,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参照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该公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三部门: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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