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向沪深交易所发布通知 延长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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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见习记者吴晓彤
4月30日,记者从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了解到,中国证监会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延长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财务报表有效期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表示,根据《证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企业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和披露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1]10号),为协调防治COVID-19肺炎疫情和监管企业债券发行工作,妥善解决发行人和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实际困难,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是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根据《公告》的相关要求,延迟披露2019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2019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的有效期可以延长至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日,原则上不得晚于6月30日。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其他单位,参照本公告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办理。
二、发行人根据前款规定申请延长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引用的2019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的有效期,可以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成果。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经审计的2019年度报告披露后,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未能履行承诺时,应安排投资者保护机制,并给予债券投资者至少一次回购的权利。
三、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文件中所引用的财务报表的有效期安排,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参照本通知办理。
(编辑孙倩)
标题:证监会向沪深交易所发布通知 延长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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