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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将开启备案管理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8-20 15:01: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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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侯

2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消息称,为落实新《证券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新要求,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规定》),现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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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修订后的《证券法》创新了监管模式,调整了现行金融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准入审批的监管制度,要求从事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金融咨询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为规范证券服务机构的备案行为,修订后的《证券法》第213条还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申报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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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表示,加强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是配合新《证券法》实施、获取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加强事后监管的有效途径。开展风险监控和预警,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也是中国证监会的基本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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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指出,证券服务机构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在资本市场中扮演着“守门人”的重要角色。加强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是配合新《证券法》实施,获取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加强事后监管的有效途径。开展风险监控和预警,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也是中国证监会的基本安排。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将开启备案管理

关于备案的规定有20条,主要规定了备案的主体、范围、时间和程序。记者了解到,《备案条例》的起草遵循了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明确证券服务机构“事后备案”和“信息备案”的性质。严格遵循“发布服务”的要求,坚持“备案”作为非行政许可的法律地位,明确证券服务机构的备案属于“事后备案”和“信息备案”的法律性质,不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设定前提条件,防止以备案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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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坚持精简机构、方便群众的原则。《备案条例》定位于程序规范,采用“规则+附表”的形式,以提高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注重监管的有效性,科学设计备案材料,避免追求“大而全”,过度增加证券服务机构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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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考虑不同类型证券服务机构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备案要求。努力寻找各类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备案要求的“最大公分母”,在《备案规定》中做出统一规定,充分考虑不同类型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差异,并做出相应的差异化安排,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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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备案条例》在坚持“事后备案”和“信息备案”定位的同时,考虑到在实现有效监管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负担的需要,设计了以下备案要点:一是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的备案:证券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时间早于服务协议签订时间的,应当自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二是证券服务机构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备案。第三,每年4月30日为年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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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表示,在《证券法》和《备案条例》的后续实施中,将积极与相关主管部门共享备案信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管合作机制,为证券服务机构的备案工作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编辑白宝玉)

标题:证券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将开启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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