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加强对非银机构主要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穿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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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张伟
为不断深化“分销服务”改革,加强对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监管,银监会修订了原有规则,形成了《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立足于提高非银行机构监管的有效性,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的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许可条件和程序;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行机构股权管理,提高相关监管规则的一致性;三是进一步完善非银行机构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和处置高风险机构的相关规定,弥补监管实践中的不足。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在加强股权管理方面,《办法》首先参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非银行机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者的渗透监管,进一步完善股东禁止、资本补充义务和公司章程的内容要求,同时增加了非银行机构股东5年内不得转让股份的例外。二是根据《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对投资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行机构控股股东的持续盈利能力、股权投资余额比例等财务指标应适度提高。第三是增加非银行机构股东的股份数量。结合监管实践,明确同一投资者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非银行机构主要股东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其中同一类型非银行机构的控股股份不得超过1家或控股股份不得超过2家。
(编辑蔡善丹)
标题:银保监会:加强对非银机构主要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穿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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