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来了!银保监会下发险资投集合信托新规 总体放宽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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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协会(上海记者卢颖)近日,各地银监局向辖区内所有信托公司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要求,投资集合基金信托的保险基金应明确信托公司的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估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市场信誉良好,投资业绩稳定,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二)过去一年内,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到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财联保险频道记者首次采访了几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层,得到了一致的信息,即总体上更为宽泛和合理。
“相比之下,第一,信托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有所提高,从A级提高到aa级;二是明确信用增级的途径;三是再次明确禁止渠道业务;第四是明确不可投资的结构性信托的次级水平;第五,原来信托公司和高层官员三年没有刑事案件和处罚,但现在改为一年;第六是增加信任违约后的处理流程。”一家中型寿险公司负责资产管理的副总裁告诉记者。
「现行有关保险基金投资信托的规例,主要是根据『资产管理新规例』的精神而作出改善。一是放宽了信托公司的资质要求,从近三年无重大刑事案件、无行政处罚改为近一年,符合资质要求的信托公司数量有所增加。二是投资类非标准化债务资产的信用评级要求从A级提高到aa级,信用风险防范要求提高;第三,禁止利用集合资金信托作为渠道;第四,它提高了投资集体基金信托的集中度要求。如保险集团或保险公司投资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比例不高于50%;五是规范投资信托的关联交易。”一家大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另一名研究员告诉记者。
“主要是删除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过去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合作要求。它更宽松,更合理。”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另一位管理人士也告诉记者。
“这份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一段时间了,主要是为了防止保险资金的渠道业务由信托公司进行。今后,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将被用来取代现有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的助理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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