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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即将开始 企业须重点关注新会计准则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罗晓宇更新时间:2020-09-01 15:53: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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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见习记者刘伟杰

6月27日,国有股转让公司在北京举办了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培训,发布了《关于做好2019年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新三板公司在7月5日至8月30日前完成任职披露。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财政部2017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让》、《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的列报》等四项新的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要求,国有股转让公司提醒上市公司从2019年1月1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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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新准则下的科目变化和财政部新修订发布的企业集团、一般企业和金融企业财务报表的格式要求,国有股转让公司修订完善了8个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的半年度报告模板:一般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非银行支付、私募管理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上市公司应根据相应的模板编制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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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在2019年8月30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同时,2019年7月1日至8月30日之间上市的公司应按照上述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而2019年8月30日之后上市的公司无需披露半年度报告。

此外,如果预计上市公司不会在2019年8月30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及时通知主办券商,并在2019年8月15日前公告延迟披露的原因、延迟期限、暂停转让和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风险等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2019年8月30日前未披露半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公司将于2019年9月首次转让日暂停股份转让。特别是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受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中。此外,2019年10月31日前未披露半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终止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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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上市公司申请自愿终止上市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最新的半年度报告,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最新的半年度报告,但在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已经补充披露的。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申请终止上市和退出终止上市指引》,自2019年8月15日起未披露本年度半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不再受理其终止上市申请。

新三板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即将开始 企业须重点关注新会计准则

(编辑上官门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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