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两部门就《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召开政策发布会 破解“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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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刘猛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7日联合召开了《关于企业撤销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政策会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局长陈出席并发布政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蒙出席并解释政策。
据报道,2019年6月14日,上海市市场监督局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撤销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法治的方式解决了“僵尸企业”撤销的瓶颈。经过一系列调查和多次协商,双方就法院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裁定、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登记等问题达成共识。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共同发布了《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亮点如下:
首先,它解决了“僵尸企业”的注销问题。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丢失账簿和文件、丢失企业人员下落、执行相关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后未能正常清算的“僵尸企业”,公司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二是简化了公司的注销材料。破产企业因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仍不能清偿或者全部清偿的。,或其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取得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当清算人或管理人凭有关裁定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时,登记机关将不再收取完税证明。
第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仍不能清偿或者全部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终止清算程序的有关裁定中明确依法主张的债权内容。公司注销后,债权人仍可依法向清算人或债务人的相关人员主张其合法权利。
四是明确了公司注销的责任和义务。有分支机构或外商投资子公司的企业应在清算程序结束前与其分支机构或外商投资子公司进行交易。进一步明确公司退出市场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其分支机构或外商投资子公司因母公司或股东资格而遭受损失,造成新的“注销困难”。
(编辑乔传川)
标题:上海两部门就《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召开政策发布会 破解“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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