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开庭审理 投服中心力推支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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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见习记者刘伟杰
7月29日上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服务中心”)支持投资者杨,起诉恒康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阙、叠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叠彩资产”)谢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是投资服务中心将诉讼案件类型从虚假陈述扩大到操纵市场的一次重要尝试,也是国内首例支持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纠纷诉讼。同日,投资服务中心公益律师程晓明、周文平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出席庭审,被告雀某的诉讼律师到庭应诉,被告叠财资产、谢某未到庭。
双方争议的焦点
突出审判中的激烈辩论
据了解,庭审过程持续了近三个小时,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被告是否操纵证券;第二,被告是否有主观过错;第三,原告是否有损失;第四,操纵和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阙的诉讼代理人辩称,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阙没有主观过错,其主要责任由叠财资产和谢某承担。即使存在操纵行为,原告在操纵期间获利超过10000元且无损失,因此操纵行为与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利用“市值管理”抬高股价、降低利润的主观过错,存在非法操纵行为,这已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确认,并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此外,经研究,投资服务中心通过弥补操纵期间标的股票的实际价格,计算出损失金额超过23万元,合法的“损失”既包括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也包括受害方因非法行为而应获得但未能获得的收入。被告的操纵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根据证券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操纵市场损失
鉴定方法最先问世
众所周知,市场操纵导致投资者损失的计算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操纵股价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和第19条,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法计算。
对此,投资服务中心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特点,创新了一套证券市场操纵民事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原告的代理人参照投资服务中心的方法确定标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未被操纵时的实际价格,参照行业指数的涨跌计算出拟作为市场价格的“实际价格”,并计算出原告的损失金额。
实际增加
投资者保护的力度
长期以来,投资服务中心始终坚持保护投资者利益,积极研究和拓展诉讼类型。从目前证券投资者司法保护的环境来看,缺乏对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也缺乏司法判例。
此次,投资服务中心以恒康医疗支持诉讼案“破了证券市场操纵民事赔偿的难题”,旨在进一步丰富司法实践,完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为中小投资者树立榜样,帮助受损投资者解决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寻求赔偿,满足中小投资者的权利救济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自2016年7月证券支持诉讼开始以来,投资服务中心的持续探索完善了投资者服务措施,积极帮助广大中小投资者维权。截至目前,共提起19起证券支持诉讼,共赔偿投资者254人,赔偿金额约1081.5万元。
此外,投资服务中心开发的证券虚假陈述损失计算软件自今年2月推出以来,已在司法审判领域得到有效应用。5月5日,上海市金融法院正式宣判了首起涉及投资服务中心第三方损失鉴证机构的全国示范案件,并先后受上海、广州、郑州三地法院委托参与投资者虚假陈述损失的鉴证。据记者了解,未来投资服务中心将进一步研究和开发操纵市场损失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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