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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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公司、城乡信用社、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公告,允许提取税前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包括:贷款(包括抵押、质押、担保、信贷等贷款);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如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汇票、同业拆借和融资租赁应收款;由金融企业发放并承担对外偿还责任的对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家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无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
公告明确规定,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息、上缴中央银行的准备金、金融企业剥离的债务和股权、应收金融利息补贴、中央银行基金等除上述以外的风险资产,不得从贷款损失准备金中提取税前扣除。
(编辑上官门罗)
标题: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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