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越法律
本篇文章1226字,读完约3分钟
我们的见习记者刘伟杰
近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服务中心)正在关注中捷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能否通过章程的自治性规定,限制部分股东对董事、监事的合法提案权和提名权。
据悉,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宁波元熙股权投资合伙(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元熙”)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补选董事的临时议案,因未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提出,被本公司董事会否决。主要原因是公司章程规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不含表决权代理权)且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提案。
由于公司的小股东和中小投资者保护公益组织,投资服务中心认为公司章程可以自治,但自治条款不能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也不能违反基本法律原则和立法意图。类似的案例得到了司法判例的支持。希望公司及时纠正公司章程中与法律相抵触的条款,尊重大多数股东的合法权利。
章程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2019年9月16日,北京高亮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董事会未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在章程中设定董事提名限制属于公司章程范围内的自主权,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53条和第82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14条规定,个人或集体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天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2天内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外,相关规定未对股东提案权和董事、监事提名权附加任何条件,也未对持股期限作出任何限制,并明确规定临时提案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天提出。投资服务中心认为,公司将持股比例提高至15%,持股期限延长一年以上,并要求董事提名的提案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天提出,违反了《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合理地限制了股东临时提案权和股东提名董事、监事的权利,被视为无效。
这得到了司法判例的支持
2018年4月18日,上海市基层法院对投资服务中心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性确认案的判决明确指出,《公司法》规定,个人或集体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只要他们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他们就有权选择包括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内的管理人员,并且对其权利的行使没有任何限制。
在公司章程中设定“连续90天以上”的条件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限制了部分股东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并认定决议内容无效。从司法层面来看,判决结果确认了增加反收购条款和限制股东权利的行为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投资服务中心建议公司尽快修改现行章程,及时纠正违反法律、不合理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切实保护股东的提案权、公司经理的选择权等合法权利。此外,投资服务中心将继续跟踪公司章程的修订进展,及时采取发函、出席股东大会、提起股东诉讼等措施,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孙倩)
标题:投服中心: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越法律
地址:http://www.huangxiaobo.org/hqxw/135409.html
免责声明:环球商业信息网为互联网金融垂直领域下的创投、基金、众筹等项目提供信息资讯服务,本站更新的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环球商业信息网的编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