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固定收益委员会发起自律公约 82家公司债券承销机构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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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侯
11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宣布,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固定收益委员会在深圳召开全体会议。会议的重点是建设良好的生态和加强职业道德。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主任、协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安出席会议并讲话。委员会成员、证监会机构部、债券部相关处室负责人及协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会上,27名证券公司成员发起了建设良好生态、强化职业道德的倡议,并签署了《公司债券承销商建设良好生态、强化职业道德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
据了解,启动自律公约是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学习贯彻易会满董事长关于加快行业文化建设的动员讲话精神,积极响应协会《证券业文化建设建议书》的建议,践行证券业文化建设的具体行动。作为最早采用登记制度概念的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是登记制度改革的“先锋”,是市场化改革的“先锋”。在外汇债券市场改革过程中,投资银行领域的“四大顽疾”,如调整不到位、不负责任的委托管理、低价竞争和利益转移,不仅是市场不成熟的表现,也是不健康的行业文化的表现。
从国际经验来看,“混乱”的治理通常取决于“重典”与自律的有机结合。积极自律可以保持行业发展的灵活性,有利于保护市场机制,增强市场主体的活力。
通过倡导“好人举手”、设定积极基准、自觉维护行业声誉、共建良好市场生态,大会得到了公司债券承销机构的积极响应。截至目前,已有55家公司申请加入并自觉遵守自律公约,约占证券公司承销许可证的80%。
《公约》从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优化创新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推动承包机构加强公司治理,提升机构素养。同时,对签约机构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提出了禁止性要求。
例如,《公约》要求签约机构在商务报价时客观、务实、理性、审慎,全面评估项目实施成本,合理确定报价,不得有以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此外,为了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公约》明确规定,如果订约机构在开展公司债券业务时发现恶意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可以向协会报告。监管机构和协会将对参与签约并主动履行合同的成员给予激励和支持。
附件一:
企业债券承销商建设良好生态、加强职业道德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培育健康的行业文化,建设高素质的投资银行,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人员诚信规定》、《公司债券承销规范》,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加入本公约的公司债券承销机构(以下简称“签约机构”)经协商一致,承诺共同遵守本公约,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约定,将行业形象放在首位,将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放在首位,以合法、诚信、敬业为荣,积极建设行业文化,防范道德风险。
第三条签约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违反本公约的,自愿接受协会实施的自律措施。
第四条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合规、诚信、敬业、稳定的理念,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利益观。
第五条承包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使公司价值理念制度化、规范化,并通过分段授权、分权制衡、流程跟踪、定期轮岗、沟通监控、录像等机制加强管理。
第六条签约机构应优化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积极引导,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减少短期和短视激励,不得以业务合同形式实施过度激励。
第七条承包机构应当坚持诚信原则,坚持底线,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对客户负责,加强投资者教育,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和国家扶贫、绿色、创新、创业等战略政策。
第八条在商务报价中,签约机构应客观、务实、理性、审慎,综合评估项目实施成本,合理确定报价,不得有以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恶意竞争或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签约机构应确保在人员和费用方面有足够的投资,以确保相关业务的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承办机构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1)承诺发行利率;
(二)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承诺时间;
(三)利用财物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谈判中向公职人员、客户、潜在客户或其他利益相关者转移利益,争取市场份额;
(四)利用虚假宣传或者夸大其词误导和欺骗客户;
(五)歪曲、诽谤其他承销机构,或者使用模糊概念或者模糊图形材料影射其他承销机构。
(六)其他违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债券发行人要求承销机构出具上述相关承诺,或者要求承销机构以保证金等形式保证发行利率、价格和规模的。,承包机构应主动向协会报告。
第十一条签约机构应注重提高公司债券业务的能力和质量,加强内部控制,将合规能力、专业能力、诚信和稳定意识体现在所有业务和环节中,确保公司债券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如果签约机构自愿接受相互监督,发现公司债券业务存在恶意竞争和市场秩序混乱的情况,以及其他签约机构违反本公约的情况,签约机构有权及时向协会报告。
协会可以要求举报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举报或自行发现的线索,要求相应的承包机构进行解释并提供材料,并可根据情况进行核对。对违反本公约的签约机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措施。
第十三条对严格遵守本公约、诚信守法、市场信誉突出的签约机构,协会将给予适当奖励或表彰。
第十四条对承包单位采取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自律措施或激励措施进行表彰的,其结果应当记入诚信记录。
第十五条本公约经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后生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协会报告。
在本公约有效期内,经本公约执行机构或十分之一以上缔约机构提议,并经半数以上缔约机构同意,可以修改或废止本公约。
第十六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企业债券承销商建设良好生态和加强职业道德自律公约》签署方名单
一、发起组织(按拼音顺序排序)
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首创证券有限公司
3.东北证券有限公司
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苏州证券有限公司
7东兴证券有限公司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广州证券有限公司
10.国海证券有限公司
11 .郭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CDB证券有限公司
13 .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14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15 .国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6 .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
18华西证券有限公司
19 .摩根士丹利华信证券有限公司
2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1 .首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2 .太平洋证券有限公司
23天丰证券有限公司
24 .招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5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6.中信证券有限公司
27.中信证券有限公司
二、响应机构(按签署时间顺序)
1.本质证券有限公司
2.开源证券有限公司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长城郭蕊证券有限公司
7.华晶证券有限公司
8.洪欣证券有限公司
9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 .瑞士信贷方正证券有限公司
11.华金证券有限公司
12.新纪元证券有限公司
13.申钢证券有限公司
14 .兴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5信达证券有限公司
16.中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AVIC证券有限公司
18.蔡达证券有限公司
19.郭盛证券有限公司
20华龙证券有限公司
21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2.中国国际资本公司
23东莞证券有限公司
24 .大通证券有限公司
25德邦证券有限公司
26 .中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7.联邦储备证券有限公司
28 .华宝证券有限公司
29世纪证券有限公司
30.红塔证券有限公司
31 .金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2.联讯证券有限公司
33 .首创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3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5.西方证券有限公司
36.神湾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37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8 .蔡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9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西藏东方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41 .中国邮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2.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43华富证券有限公司
44 .瑞银证券有限公司
45银泰证券有限公司
46 .郭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中天郭芙证券有限公司
48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9上海证券有限公司
50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1.长江证券承销赞助有限公司
52万联证券有限公司
5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4 .四川金融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5恒泰蔡畅证券有限公司
(编辑蔡善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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