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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以回购“作秀”应严惩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9-14 05:32: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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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朱宝珍

随着去年第四季度股份回购计划的到期,近期上市公司纷纷堆积并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的“成绩单”。然而,一些上市公司未能履行其股份回购承诺,这使其承诺变成了一场“秀”。

在业内人士看来,无论遇到什么困难,承诺都应该兑现。此外,对于个别上市公司出于某种特殊目的而采取“虚假回购”,无疑应该受到严惩。

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回购计划确实存在“掺水”现象。例如,10月31日,某公司通过一个专门的回购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了183.94万股,成交额约为1061.16万元(不含交易成本),但该金额并未达到年初宣布的回购金额下限。

上市公司以回购“作秀”应严惩

此外,一些上市公司只发布股份回购公告,而没有看到实际行动。例如,某公司宣布,董事会认为在当前情况下继续推进股份回购不再符合公司当前的发展战略,也不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对此,易学投资金融研究所所长张翠霞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未能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可能有一些客观原因。例如,在某些行业和某些领域有下降趋势。经营压力较大,导致资金不足,迫使回购计划流产;也有可能是上市公司管理层改变了对市场和自身发展的预期,自愿选择放弃原来的承诺。

上市公司以回购“作秀”应严惩

尽管这些原因很难理解,但张翠霞仍然认为,无论如何,“上市公司有必要信守承诺。”

令人憎恶的是,个别上市公司的“虚假回购”是为了掩盖减持、实现股权激励、化解质押风险的特殊目的。美国联邦储备证券温州营业部总经理胡晓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是一种虚假陈述或股价操纵。即使对他们来说,监管部门也应核实他们的资金,并在回购公告发布前继续监督执行情况,对不履行承诺的人处以重罚。”

上市公司以回购“作秀”应严惩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股份回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不得通过“利润转移”或“虚假回购”损害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查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以回购“作秀”应严惩

今年1月,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对上市公司回购也有相应的要求。例如,上市公司应合理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并在回购计划中明确回购股份数量或资金总额的上限和下限,上限不应超过下限的1倍。

上市公司以回购“作秀”应严惩

“根据《证券法》的一般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回报投资者为目的,如实披露信息,遵守承诺。”京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龚道元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然而,由于股份回购只能由上市公司单方面发起,往往对公司股价构成重大利好,因此未能兑现回购承诺的情况并不少见。

上市公司以回购“作秀”应严惩

他进一步指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未能履行回购承诺违反了诚信原则,违反了合同,也可能涉嫌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此外,上市公司未能履行回购承诺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影响了资本市场的诚信秩序。公司披露回购计划后,投资者应关注公司的财务实力和业绩能力,谨慎投资。

上市公司以回购“作秀”应严惩

此外,龚道元表示,面对上市公司不守信用的不诚信行为,要在尊重公司自主决策和市场自身规律的基础上,加强法律监管,坚持适度监管的原则。对于实施股份回购较好且投资者对回购反应良好的上市公司,在再融资、并购等市场准入问题上,可以给予一定的“绿色通道”待遇或其他支持。对于有失信等不诚信行为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上市公司以回购“作秀”应严惩

事实上,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回购金额与计划存在较大差距,一些上市公司已经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监管函,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相关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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